
电梯等特种设备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 薛玲 摄
电梯、游乐设施……这些常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的特种设备,使用时的安全将直接影响着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扬子晚报联合江苏省质监局共同主办的“每周质量大讲堂”,本期就请来了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广军,他将为我们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诸多亮点。
全省在用电梯25万多台
特种设备一词乍听陌生,但它所包含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却常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由于特种设备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将直接危害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截至去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我省仅在用的电梯就多达25万多台,此外还有各类气瓶1279万只,大型游乐设施1023台,客运索道19条,场内机动车辆8.83万台。
周广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对于解决市民普遍关注的电梯等问题将会更加有利,我省也将组织贯彻实施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保实现由条例向法律实施的过渡。此外还将根据实施后的具体情况,适时向省人大报告,提出修改我省《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建议,以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的工作目标。
厂家要“全程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里所确立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简单说来就是“三位一体”,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比如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首立召回制度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有诸多亮点,召回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我国的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此次为首次确立,目的是强化生产单位的责任。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召回不等于退货,可以采取修理、更换,包括部件等。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利强制召回。
确立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此次立法特别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并强调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这对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将大有益处。
鼓励投保特种设备险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发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周广军接受采访时表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鼓励性条款,目前江苏省质监部门也正在积极总结相关省市的经验做法,将多方听取各类意见,积极探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我省开展的可行性以及实施的具体方案,供相关领导部门参考。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这项新规定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的特种设备要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并且能够督促使用单位履行报废义务,也是对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建设的一项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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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警示
一是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之前,请一定阅读“乘客须知”,并按照须知要求乘坐设备;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疾病,饮酒后,以及未达到身高或年龄条件的游客,请不要乘坐受限的,或运动剧烈、刺激性强的设备;设备运行前,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语音提示,按顺序上下,坐稳扶好,不得擅自进入隔离区域。
二是乘坐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安全规定,不要嬉戏打闹,不要将头、手、胳膊、脚等部位伸出舱(厢)外,更不能擅自解开安全带,打开安全压杠等安全保护装置。
三是游乐设施运行结束后,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要忙于起立离开座舱(厢),等设备停稳后,解下安全带或安全压杠,由站台服务人员引导,从出口走出隔离区。
四是设备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故障,不要惊慌,要听从指挥,等待工作人员实施救援。记者 薛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