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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出炉 每月1日公布名单

2013年03月30日 16:29:05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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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本市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出炉。各市级监管部门于每月1日向社会公布上月审定的“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信息。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黑名单”企业,其有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肉制品、乳制品、粮食、蔬菜、食用油、淡水鱼6大类食品为导向,覆盖农业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流通、餐饮消费等全部监管环节的相关企业和有关责任人。

  列入“黑名单”按上限处罚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面对最严的准入和最严的处罚。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许可证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对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外的企业,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生产销售食品的监督性抽检,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依法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责任人多方面将受约束

  各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按照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评先评优或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意见》明确,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根据本市失信企业联动惩戒的相关制度,由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审核、专利申请、财政扶持等方面,完善具体奖惩实施办法。同时,联合金融服务机构,在贷款审批、上市融资。利率差别化待遇等方面,建立联动奖惩机制。对有关责任人,探索在户籍和居住证管理、从业资格、公积金贷款、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

  【新闻链接】

  列入“黑名单”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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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强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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