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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县委办公室"跳楼自杀"引质疑 上级检察院回应

2012年12月18日 13:28:23
来源: 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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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是根据县公安局的调查确定的这两个领导没责任?

  商学敏:根据公安局的调查证据,有证据证明他们没关系。这个诉讼是双方的,对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人家有问题,人家这边提出没问题,我认为就能站住脚了。

  记者:咱们这有公安机关当时的鉴定结论吗?

  商学敏:我们没有。他没有义务往这儿送。

  记者:您当时看了吗?

  商学敏:我只知道是这个结论,没具体看,只要有这个结论就不用看了。另外我总觉得,这些东西你们不要疑义,我们都是国家公职人员,那是法律啊,要真是出虚假证据,那是犯法的,那是绝对不会的。

  记者:遇到这样情况你们检察机关是不是有必要向上级机关进行汇报?

  商学敏:我们向佳木斯市控申举报处汇报了。

  在抚远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科长陈旭受院领导授权后就相关问题做出回应。

  陈旭:我是才知道的,上周五发生的事情,中间隔了周末,今天礼拜一,你们也是上午才到市检察院来的,我们市检察院我是第一个知道这个事情的。

  陈旭表示,佳木斯市检察院已经在第一时间与抚远县检察院进行了解。

  陈旭:我们市检察院在得知这个案件情况之后,第一时间与抚远县检察院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了了解,要求他们在两天之内,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到市检察院,然后我们进行必要的研判,对照法律和工作程序,看是否进一步受理、侦查,如不构成立案,及时答复当事人。

  记者:接下来你们会做哪些工作?

  陈旭:了解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归不归检察机关管。归检察机关管的话,确定是由反贪部门管、还是反渎职部门管。既然我们检察机关已经接触了,我们只能把这种新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转化为证据,我们只有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分析、研判。

  据了解,抚远县属于黑龙江省省管县,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是黑龙江省公安厅,县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是佳木斯市检察院。

  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究竟是要随着县委的整体格调办,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办,两级检察机关是否还存在着一些分歧?究竟该凭借些什么打消死者家属对“跳楼自杀”的质疑?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开发商坠亡背后还有哪些深层次的原因呢?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记者白宇 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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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强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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