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天价乌木案”昨日开庭:乌木出土地成争论焦点
广受关注的“彭州乌木案”昨日下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在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吴高惠、吴高亮姐弟向法院提出了确认被告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运走并扣押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确认乌木为原告所有;政府返还乌木等5大诉讼请求。庭审现场,双方对发现的7根乌木究竟存在于河道还是存在于吴高惠、吴高亮的承包地展开了各自的说法。截至昨日下午5时30分案件休庭时,庭审只进行了部分法庭调查环节。吴高亮是否发掘乌木、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的问题尚待下一次庭审调查。
7根乌木到底归为何类?
吴高亮姐弟起诉状称,今年春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7根巨大的乌木,挖掘即将出土时,突然被彭州市通济镇政府责令停工,并被告知乌木为埋藏文物,属国家所有。随后,通济镇政府将乌木拉走。至今,政府没有归还乌木也没有支付奖金。
由于乌木价值不菲,今年7月26日,吴高亮姐弟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乌木。他们认为,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挖掘他们承包地里的乌木,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非法行政行为。对扣押的乌木也没有出具清单,属于程序违法。另外,吴高亮认为,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也不属于无主财产,他们是承包地里的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天然孳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因此,乌木应该归属于他们。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运走并扣押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确认乌木为吴高亮姐弟所有;政府返还乌木等。
何处出土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7根乌木究竟存在于河道还是吴高亮姐弟的承包地里,河道与承包地毗邻还是之间隔了一条公路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
原告吴高亮姐弟以及代理律师表示,河道与0026号承包地毗邻,该河道最宽不过6米,而这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重60吨左右,有五分之四存在于承包地里,只有树梢部分延伸到河道。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吴高亮姐弟找到了3位村民以及1名挖掘机工人现场作证。其中,3位村民基本赞同吴高亮的说法,然而挖掘机工人却表示,看到的乌木在河道里。
而通济镇政府却出示了完全不同的证据。证人通济镇派出所的民警表示,当日晚上,他们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河道非法采砂,出了现场以后才发现河道里有乌木,经过上报所长以及镇政府,最后,通济镇政府为了保护乌木才在现场进行保护性挖掘。在通济镇政府出示的视频资料中,这7根乌木确实存在于河道中,而河道离吴高亮姐弟的0026号承包地还隔着一条公路,证人麻柳村主任助理也表示,政府在挖掘的过程中,村里成立了村民监督小组,对挖掘行为进行了监督。
休庭后,吴高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希望法庭公正审理公正宣判,无论什么结果,他都会接受。“如果政府能给300万,我就考虑和解。”
本报记者 晨迪报道
聚焦庭审
乌木在哪被挖掘?
河道承包地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乌木属于国家所有。乌木的归属以及乌木的性质问题在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尚属空白。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凌波认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乌木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存在于吴家承包地里的乌木按照天然孳息的相关规定,应该归吴高亮姐弟所有,存在于河道里的乌木,因为河道是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属于国家。
乌木应该“姓啥”?
天然孳息矿产文物
有律师则认为,乌木属于矿产,并非天然孳息,应属国家所有。不过,国家应对挖掘者给予适当奖励。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的廖洪涛律师表示,“吴高亮认为此乌木应当被认为是天然孳息,我不同意。因为天然孳息是指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显然乌木不是。土地里长出的红薯也只是整个红薯植物的孳息,不是土地的孳息。因此,就算乌木存在于承包地里,也不是吴高亮承包地的孳息,所以不属于吴高亮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