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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村支书反映征地补偿被捕 遭关押两年(图)
2012年01月20日 10:20:03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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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孙超作出的撤诉裁定书。记者 庄庆鸿摄

  老支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拘留

  春节将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孙庄村的村民们,牵挂着两年没能回家过年的老支书孙超。

  两年前当时56岁的孙超是这个“大蒜之乡”退下来的老村支书,正和家人安享晚年。

  就在2010年年初,他所在的孙庄村被列入金乡县地产开发的序列。由于村民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决定要向县里“议价”。

  2010年3月,根据县政府指示,村民通过投票选出了17名村民代表,代表全村就征地补偿一事与县政府、镇政府协调交涉。

  2010年3月30日下午,作为孙庄村选出的“村民总代表”,孙超与其他十几名代表一道前往政府,与县政府和镇政府的负责人协商拆迁事宜。

  当天下午4时左右,就在会议现场,孙超被县公安局的警察带走。

  第二天,老支书的家人接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半个月后的4月13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批捕了孙超。

  撤诉之后不放人

  这一关押,就是两年。

  2010年7月9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孙超于1997年至2002年期间,在建设自家冷库、化肥厂时少批多占了耕地7146平方米(合10.72亩),触犯了《刑法》第342条,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农用地罪”。

  2011年1月25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孙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起诉中存在的一个明显漏洞,没被法庭发现。

  那就是“超过追诉时效”。检察院起诉孙超占用耕地的时间为1997年至2002年。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是: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为何还能判罪?如此明显的追诉时效问题,在一审中未被提及。

  孙超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7日,金乡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2011年10月28日,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决定撤回起诉。金乡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这次,孙庄村村民们终于松了口气:“检察院都撤诉了,老支书总可以无罪释放了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检察院撤诉后应在七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退回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金乡县检察院的撤诉,意味着孙超至少可以回家了。

  然而,一天过去了,七天过去了,孙超没有被释放,家人也一直没有得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孙超的家属多次去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放人,均未得到处理。

  孙超的妻子问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已经判了无罪,为啥还不能放出来?如果你们再查出他有什么罪,按法律,也应该放出来再关进去啊!这还要等多久?一个月吗?”

  检察院工作人员回答:“不可能,不可能那么晚,你们再等几天。”

  直到记者发稿时,“请命老支书”仍然被羁押在金乡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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