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等21城市消协,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报告,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7条意见。
意见一: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
意见二: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此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其他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意见三: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意见四: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汽车“三包”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质量问题。因此,免费退车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此外,《消法》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征求意见稿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
意见五: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意见六:在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意见七: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做损耗件。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记者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