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就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必须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从这个意义上说,复出不能是温室里羞答答的玫瑰,而必须是太阳下的向日葵,需要接受程序正义的考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曾经引咎辞职的官员在不长的时间内悄然复出,已不是什么新闻,似已成为新的干部任用惯例。比如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复出后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质检总局原副司长在“三鹿事件”后,辗转着官复原级……尤其与三聚氰胺有关的问题官员连绵复出引发舆论的普遍质疑,而相关部门一如既往地以沉默回应。如此下来,既令当事官员仕途成为暧昧的悬疑剧,也消弭着公权的公信力,公众对此颇有微词。
诚然,有些官员被问责并不是因为其就是直接事故责任人,而是负有领导责任,再说,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与智慧方面的确多有过人之处,举贤不避“过”、用人所长也是可以理解的逻辑。但问题在于,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就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必须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从这个意义上说,复出不能是温室里羞答答的玫瑰,而必须是太阳下的向日葵,需要接受程序正义的考量。具体来说,这个程序既包括当事官员接受问责的时限,更应包括问题官员复出的情况说明。就民意反弹而言,公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除了包括时间上的疑问,更多的还是复出到新职位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什么这个职位必须选择此官员?他有怎样的特质决定了此时非“官复此职”不可?有没有机制可以考评复出后官员的新政绩?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能公之于众,就算问责时间板上钉钉,还是不能浇灭公众心头的块垒。
可见,官员复出的关键不在期限而在“凭何”。为什么可以复出?凭什么复出?常理而言,问题官员不管问题大小,继续执掌公权的难度应该更大,就算时间上可以既往不咎,也当照顾到公众的情绪,将复出的前因后果交代清爽,做到“进退有据”。这既是对权力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的尊重。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到官员复出程序是件好事,这也是我们走向政治文明与行政规范的铿锵足音。接下来,相关晋升晋级也应该作出相应的回应,以此对接官员复出程序的公平与正义,尤其是要落实好问题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