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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服从死缓判决不上诉
2008年04月11日 07:10:42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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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一审被判处死缓的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最终没有上诉,服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其妻不服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已提出上诉。

周良洛(资料图)

    4月7日是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和周妻鲁小丹10天法定上诉期届满的日期。昨天记者获悉,一审被判处死缓的周良洛最终没有上诉,但周妻鲁小丹不服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已提出上诉。

    3月28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良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周妻鲁小丹被以相同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查明,周良洛从1998年至2006年,利用担任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以及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的便利,接受多家企业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其中,鲁小丹参与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889万余元。

    据悉,周良洛和鲁小丹在宣判当天就签收了判决书,两人均未当庭提出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两人对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期为10天。4月7日,上诉期届满。

    据知情人透露,宣判后,周良洛对判决表示在“意料之中”,但周、鲁二人的部分家属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尤其是鲁小丹的无期徒刑判决。因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家属参与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较为少见。

    据悉,经过10天的考虑,周良洛最终没有提出上诉申请。但鲁小丹则决定上诉。昨天,记者试图就鲁小丹的具体上诉意见进行采访,但被鲁小丹的一审辩护律师郑斌拒绝。

    专家解读

    周良洛妻子按受贿论处 依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鲁小丹之所以被以受贿罪共犯论处,依据的是去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关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该意见还重点指出近亲属等人“挂名领取薪酬”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也属于受贿。

    周良洛简历

    周良洛 祖籍江西省铅山,1958年11月生于河南洛阳。中学毕业后,其曾在河南中牟插队,后考取1978级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留校。

    1989年9月为清华团委书记。1993年12月调任朝阳,历任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区长。

    2002年11月,周良洛调任海淀区区长。今年4月26日,辞去海淀区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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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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