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29)日在昆明举办的云南省老龄系统第一期行政执法培训班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依照新的《条例》,云南优待老年人的界定年龄从70周岁降至60周岁,优待内容增加至26项。
1999年,云南颁布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实施8年多来,较大地促进了老龄事业的发展,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云南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也逐渐增加。截至2006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483万,占总人口的10.8%,并且老人高龄化、老人家庭空巢化现象日益突出,老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更加突出了对老年人的权益的保障、对老年人的优待和“共建和谐、共享和谐”这个时代主题。新《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有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自7月1日起,云南483万老年人可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等多项优待。
此次培训班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老龄办主办。会议要求,全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不断增强老龄工作干部学习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学习贯彻好《条例》的各项内容,努力开创云南老龄工作新局面。 (马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