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炯 绘
新华网杭州1月18日电(记者和苗 方列)在浙江,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立法得到专门强调。
记者从18日召开的实施《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6年11月30日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五条专门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浙江立法机关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威慑力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媒体对职务犯罪以及查处结果的曝光,对潜在职务犯罪人而言,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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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6舆论监督:黑暗中强者最怕光
授舆论监督“尚方宝剑”很有必要
“曝光”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宝”,新闻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世,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权力恣意的阴霾。不过,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媒体的曝光显然代替不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也未必能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查处和追究,因而新闻监督的功用其实是有限度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强化舆论监督对公共事务领域的间接影响力。
舆论监督:要的是权利而不是奖励
新年伊始,国务院新规放宽对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限制,国新办主任蔡武表示:国新办与外国媒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关系,此提法赢得国内外一片赞誉。10天后,湖南郴州似乎正在把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转内销”: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新华社1月12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