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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药方”抑房价 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
2007年01月11日 09:20:55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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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月10日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意见》从住房供应结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规范,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住房供应结构——调整

    《意见》规定,各城市(包括县城)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套型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调整

    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意见》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住房消费信贷政策——调整

    《意见》对住房消费信贷政策进行了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意见》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和其他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健全

    《意见》称,要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各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应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以上核定。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规范

    《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优先保证土地供应,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竣工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竣工面积的10%。

    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把建设单位利润控制在3%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要严格按中小套型控制,严格控制销售对象,实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部分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新毕业生、低收入家庭等定向出租,解决其住房困难。(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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