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月26日电(记者
董智永)2月1日起,河北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在执行的标准相比,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100元,是历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向社会发布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仍设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其中石家庄、廊坊、唐山等地适用第一档标准,赞皇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适用第四档标准。
据介绍,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离上次调整相隔1年零4个月,按可比因素计算,此次调整是历次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4档平均增幅达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