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北京市许多商场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返券促销热潮。这种返券促销,看起来是一种对消费者的优惠,其实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过度的返券促销犹如一个连环套,消费者不得不反反复复、来来回回地被强制消费。而且,在各大商场铺天盖地的返券宣传中,很多“限制条件”往往被商家故意掩盖,最终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商家之所以乐此不疲地返券,是因为其中暗藏“猫腻”:目前很多企业都是通过采购员向商场团购商品,商场为了吸引到这类大客户,往往会把“返券”作为礼品馈赠给采购员,之后采购员要么自己处理这部分礼券,要么通过向“黄牛党”低价售出的方式从中套现。如此,这种变相的商业贿赂就变得“名正言顺”了。过度的返券,让这种促销方式变成了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的商业游戏,最终的结果是原本该消费者享受的优惠,却养肥了“倒券、卖券”的“黄牛党”。
虽然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对经营者开展的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等七种促销方式进行了规范要求,但其本身毕竟只是一种自律性文件,如果出现违规现象,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罚依据。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畸形的促销方式,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规范商品定价,给消费者一个公平透明的价格;另一方面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商场行为,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背景
由北京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在2005年2月1日就已实施。
规范明确对购物返券作出说明:商场应当提前明示返券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限制返券只能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此外,规范还明确指出,商场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不得作出任意解释。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商场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规范明确对购物返券作出说明:商场应当提前明示返券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限制返券只能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此外,规范还明确指出,商场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不得作出任意解释。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商场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罗博
李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