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四:单次犯罪数额小。
大贪、巨贪一般犯罪数额大,所以冲击力较强,很容易显现。而蚁贪则恰恰相反,因为单次犯罪数额小,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蚁贪的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许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张小兵称,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
作案手段为虚报冒领和私扣截留
“只要有合适的腐败机会,蚁贪就有转化为大贪、巨贪的可能,两种腐败行为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说。
蚂蚁有时候能搬走一座“金山”。今年2月17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爆出新闻:该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后逃往境外。
有网友感慨:“一个股级小吏竟有如此惊人的贪腐能量,令人难以置信!”
海淀区检察院提供的调研报告显示,蚁贪类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虚报冒领和私扣截留。
“虚报冒领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三种,如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再者,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第三,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罗猛分析说。
私扣截留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即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隐瞒不报而侵吞单位财物;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
“从蚁贪式腐败的最后发案和查办过程分析,其作案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发案原因具有一定的共性,即虽然涉及的发案单位多数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往往基于相互之间的盲目信任而导致形同虚设。”罗猛说。
“潮流”腐败
分析蚁贪案件,罗猛认为,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存在法制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腐败只发生在职权大的人身上,一笔收受几十万元才叫犯法,自己一次才收个千儿八百的,根本不算什么。”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江苏省泰兴市财政局契税所原所长陈承,凭借着“蚂蚁搬家”的方式,在近10年的时间里,先后56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的人民币32万余元,最终身陷囹圄。
“从蚁贪式腐败的犯罪心理来看,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认为其犯罪行为不会被人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从事的工作存在漏洞,于是将漏洞作为贪污、挪用的便利条件。一开始,他们还有些害怕,贪污、挪用的数额不会太大,但是一次得手以后,认为不会被人发现,之后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次数越来越多,甚至每次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大贪巨贪。”罗猛说。
罗猛告诉记者,许多蚁贪案件发生在社会的一些普遍领域,如图书出版、医药、建筑、教育等领域。
“正是因为不正之风在这些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行政、司法的打击可能没有及时跟上,所以,一些人要么没有认识到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要么认识到行为的不可为性质,但又发现别人这样干而出事的又少,所以紧跟这种社会‘潮流’,越陷越深。”罗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