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众所周知,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权、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经商办企业,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并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任其发展下去,必将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腐蚀党的肌体,毁掉一批干部。为此,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规范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文件规定。2006年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这里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其客观要件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
针对实践中出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以自己的名义经商办企业,而是以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从中谋取私利等情况,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增加了禁止“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内容。认定是否属于“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主要看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参与了经商办企业活动的策划,是否实际上出资或者是否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是否实际上享有利润或者承担风险损失。如果具有上述情节,则可以认定为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