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案件谈话笔录采集后,要进行分类整理。一般应采取如下顺序进行:首先按案件分类整理,既同一案件的笔录同档归类整理装档,不能把甲案件的笔录归到乙案件中;其次,在同一案件中按不同错误对笔录进行归类装档,一般按错误的大小和轻重进行排序后,把同一错误的相关笔录归并到一起;再次,在同一错误的笔录中,按照笔录在错误中的证明力进行排序,一般案件当事人笔录在前,证人笔录在后,证明力强的在前,证明力稍弱的在后;最后,按照笔录采集的时间排序,先采集的装在前,后采集的装在后。
八、其他事项
(一)录音录像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谈话时,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知情人、被调查人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二)电脑笔录
随着电脑的普及,电脑笔录越来越多,加强了笔录制作的规范化,提高记录及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监督,提高证据取得的透明度。在使用电脑笔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注意其法律效力问题,包括笔录打印后按照规定要被谈话人签名、按手印、签署意见、日期,并且原则上笔录制作人员的签名也必须手写,这样才能使电脑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合法性。二是要注意其他事项,如因使用电脑,复制功能加强,在已有谈话笔录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复制,造成与其他笔录的雷同,从而降低笔录的可信度;另外,打印笔录要保持样式的一致,格式、字体总体上要求庄重、美观、清晰;再就是要注意保密,防止因使用电脑造成的泄密。(作者系湖北省巴东县纪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