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两则领导干部受到处分的报道:一是因为发生了洪洞县“12.5”特大煤矿事故,造成105人死亡,作为临汾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天太,被山西省委免去了党内职务,同时,其行政职务也被建议免去。(12月19日人民网)二是广东省陆丰市公路局长谢平发因“风光葬母”被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行政降级,并调离陆丰市公路局。(12月21日《南方日报》)
两件事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利于严肃纪律。两年事对比,造成105人死亡的矿难,其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不知要比葬母时的大操大办大多少倍,免职比行政降级的处分也要重一些。
可仔细思考会发现,可能领导干部宁愿接受免职处分,也不愿受到行政降级。就陆丰市公路局原局长谢发平来说,行政降级,意味着以前享受的待遇发生了变化。而临汾市的原市长李天太,虽然被免职了,可待遇没发生变化,只是暂时“赋闲”了,在矿难的“负面影响”淡化后,组织上还会想到他,只要有合适的位子,他还会是个正厅级领导。
12月21日的《劳动报》刚好有则报道:法国住房与城市部长办公室主任让—保尔·博卢费尔20日因涉嫌占用廉租房而被迫辞职。保尔·博卢费尔的辞职与我们一些官员的辞职性质一样,都属于“引咎”一类,可结果却大有不同。保尔·博卢费尔辞职后,他在位时的待遇不可能保留了,他也就不能再拿纳税人的钱了。和保尔·博卢费尔一比,我们的责任官员实在太幸福了,不但辞职后待遇不变,不在位不操心,还得由纳税人养着,而且顶多过个一年半载的,还能官复原“级”。
从我国的官员任免来看,免职不像是一种组织处理措施,更像一种正常的交接。局长不干了,可级别不变;市长的职务没有了,可待遇还在。有如此温柔的“组织处理”,哪个官员在出了事后,面对“免职”不偷着乐呢?(张铁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