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中旬开始,河南省商丘、驻马店、信阳等市的市委书记自发承包执行难案件,这在该省历史上尚属首次。据称,由于“书记包案”,“执行难”问题迎刃而解。(9月21日《东方今报》)
法院判决后多年执行不了的案件,一经市委书记们“自发承包”,短时间内便被轻松搞掂,对胜诉方说,这当然是件好事。若用官方术语表达,可谓“领导重视与否,情况大不一样”。不过,透过“书记包案”,我们非但高兴不起来,反而觉得这太不正常。
从法治层面而言,“书记包案”有扰乱法律程序之嫌。我国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严格地说,市委书记“兼做”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不仅超出了本身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的公然干涉。这,显然与依法行政的要义背道而驰。
从行政角度来看,“书记包案”凸显官场潜规则。“官大一级压死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之所以“领导一两个电话,比法院出动几十号警力、数次执行都管用”,关键可能在于,干部任用机制失衡,上下级官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依附关系。在这种非常态政治语境中,势必导致一些官员惟上司马首是瞻,对法律失去应有的敬畏之感。若任其发展,后果实在堪忧。
“书记包案”,且“成效显著”,折射出的是权大于法。所以,当地用这种办法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以此向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献礼,我以为是极不妥当的,当然更不值得作为“经验”推而广之。(徐林林)
市委书记"包案"化解执行难让人难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