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卸任审计署党组书记的审计长李金华日前在2007年中央部门财务负责人审计研讨会说,中央53个部门共自查相关问题500多个,涉及金额270多亿元;从2006年审计情况来看,部门本级的违法违规问题大幅度下降,违法违规问题只占审计发现问题的4%,加上损失浪费的问题只占问题总额的5%左右,在审计期间有关部门整改的问题金额达170多亿元。
这个消息应当是十分鼓舞的,从最初对于中央国家部门违规金额的惊奇,现在,公众更为关注事情的最终处理和国家管理体制的完善。
在积极意义上说,能够靠自我机制调控就可以达到整改金额占60%以上,证明国家级部门是具有高觉悟、高水平、高效率的,比之前几年公开发布或披露的已经进步不少了。但是这里面仍然有诸多疑问:为什么前期监管不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为什么需要审计部门对外公布才能够使得问题有所解决?为什么作为中央和国家部门会不断发生自己就可以纠正的问题?为什么违规行为的暴露总是不会伴随着对于违规领导干部的公开处置?为什么行政违规可以浪费大量公共财富却会被最大限度地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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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观念很是危险:浪费国家的钱或者用了国家的物,只要没有装进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自己的腰包,一切都可以被谅解,一旦责任追究,顶多就是管理不严、水平不高、能力有限,落个失察之责,处置不痛不痒,皆大欢喜——仿佛责任不在于法律、原则或者党性等高度,只是内部问题,可以淡然处之!
这个与定性或者说是国家管理体制构架有关,浪费或者决策失误、错误怎样界定,怎样控制,如何追究,内部一般性规定处置还是提请法律机构处罚,都是必须要明确的问题。我们的优势在于对待违反法律的公务人员十分人性化,往往用“纪律处理”的家法替代了“法律惩罚”的国法,挽救了一大批“国家精英”,提升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抑或“治病救人”的宗旨,但是却极大降低了法律自身的权威——把一般性内部规定制度上升为律法,本应该严谨的法律无论从整体框架、结构体系,还是具体现实执行、权威效能反而更类似于制度。
法律是个进行社会管理最为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其作用不仅仅是处罚,更有教育、导向和控制的多重功能。所以,在有效的体系里,只有必要、必须、简要、简约、有效、有力的法律,没有纯粹因事而设、因人而异的律法,我们现实的法律构架体系已然变成为繁琐哲学实施的典范:分类诸多、相互交错、用语专业、执行复杂——不要一味批评国人普遍法律素质不高,在法律方面,学者们、官员们才有发言权,于是制造了许多“专业术语”,限定了(同时也就是赋予)许多公共权力的使用,站在了一个绝大世人都需要仰望的高度,把自己也困在其中,俯瞰芸芸众生,完全自我意淫。
如此一来,就不仅仅是把制定权、解释权、执行权都在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把命运交给纯粹理念和文字,更深层次地把屁股亮了起来,等待公众抽其板子。应当说,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办法(与方略相差太远),当完全都自我陶醉时,不仅仅是权力更为集中、控制更为有力,同时意味着责任更加重大、矛盾更为聚集,这种核聚变般的作用导致的就是超过临界点过程根本无法控制,结局根本无法掌握,无异于慢性自杀,非安乐的安乐死!
只有把自己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不拘泥于自查自纠,不满足于自我的调控和掌控,才能够取得公众的信任,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拥护,真正巩固长期执政的基础! (钝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