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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疯"会计五年挪用670万 炒股易引发三类犯罪
2007年08月22日 09:51:4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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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部电影叫《股疯》,说的是股市疯了,炒股的人也“疯”了。如今,不少人为了炒股,上当铺当家产,到银行押房子,有人更疯狂到为了炒股不惜犯罪,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的《股疯》。

    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单位资金炒股的犯罪案件。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会计黄韬,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5年时间内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等名义及虚构交易的方法先后十余次从信用社挪用资金670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现年33岁的黄韬几年前进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后当上该单位主管会计。黄韬业余时间喜欢炒股票,但一直苦于没有大笔资金。在工作中,黄韬发现了单位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便动起了挪用单位资金进行炒股的邪念。起初,黄韬每次挪用的金额都控制在3万元到10万元之间。“成功运作”几次后,黄韬的胆子越来越大,挪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多,最多一次高达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黄韬利用职务便利,共挪用本单位资金670余万元,大部分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

    2006年4月24日,黄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判决前,仍有213万余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韬身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故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说法

    炒股易引发三类犯罪

    目前由股票引发的案件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贿赂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取利益;二是贪污、挪用公款(资金)类犯罪,掌握公款、单位资金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炒股牟利,牛市的财富神话更诱惑着他们下手;三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办案法官提醒:股市中的某些犯罪行为,大多要等到股市调整后,才会露出迹象。因此,有关部门要把监管关口前移,加强对公款、单位资金流入股市的控制,规范操作,预防上述各类犯罪的发生。(通讯员张胜利 马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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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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