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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八项规定彻查党政干部不正当利益
2007年06月18日 10:31:44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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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中央纪委于5月29日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2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通知》。6月8日中央纪委又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实施《规定》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这一连串行动,充分反映出中央纪委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专家认为,出台这些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纪律要求,是中央纪委为解决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迎接党的十七大的一项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强决心,符合顺应党心、民心,必将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有利于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

    突出的针对性、指导性、适用性

    受访的有关专家指出,《规定》的出台,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具有突出的针对性、指导性、适用性。

    《规定》共十条,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这八种行为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

    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说,从深层次来分析,这八种权钱交易行为严重影响群众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支持,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使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实施,妨碍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扭曲收入分配结果,威胁社会公平。

    反腐专家李一帆对本刊指出,《规定》针对性、指导性和适用性表现在,其内容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规政策界限问题;同时,注意做到依纪依法、坚决稳妥,宽严相济,确保惩处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基于这些考虑,本着成熟一个规范一个、循序渐进、不求全责备的原则,《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

    李一帆说,《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田宏杰也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形式,不少腐败行为就利用这些新形式,披着合法的外衣行受贿之实,使得反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新形势的有的放矢。

    实际上,上述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1997年颁布实施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

    但是,由于以前党内法规相关条款还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

    中央已经看到,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何增科认为,《规定》之所以如此迅速的出台,就是因为各级纪委近几年来在查办权钱交易案件中反映这八种权钱交易形式比较隐蔽、复杂,按照现有党内法规难以定性量纪和有效处罚,强烈要求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提供查处的法规政策依据,最终促成了这一规定的出台。

    何增科说,从此前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到《规定》的出台,反映出我们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备,日趋细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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