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发生时,人们经常听到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新闻。在5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说,近两年来,重大事故的调查几乎都有检察机关参与,这对事故的查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明确表示,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不仅如此,老百姓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认知程度也随着查处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提高了。
侦查渎职犯罪具有明显的法律监督性质
多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的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就会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产生直观的认识,对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发现,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及时发表意见和建议。”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山西宁武县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受到了法律追究。
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是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这种行为严重亵渎职责,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目的是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促使其严格执法、廉政勤政。“因此,侦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法律监督性质。”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认为,高检院直接派员及地方检察机关派员迅速介入事故调查,不仅有利于全面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责任,而且有助于稳定事故遇难者家属情绪,对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事宜起到重要作用,体现出党和政府对抓好安全生产和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高度重视,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认知程度,同时也能减少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的外界干扰和阻力。
法律监督增大渎职侵权犯罪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说,反渎职侵权工作就是对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权力的行为的监督。只有促进各级官员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才能确保各级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职能的正确行使。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我们不妨看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这几年走过的足迹: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
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省以下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6年1月,高检院制定了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准确掌握刑事司法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五条指导性意见”;
2006年2月,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2006年7月,颁布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几年,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形成了以省级院为龙头、市(分、州)院为主体、县级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能够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机制。
何家弘认为这些重大举措极大地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增大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如果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效力很低,或者说,犯罪者被抓住并惩罚的概率很低,那么就会降低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和风险,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见,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是对官员的爱护,可以防止许多官员走上渎职侵权的犯罪道路,避免在法庭上或监狱里追悔莫及。”
反渎职侵权与其他法律监督业务相辅相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必须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
王振川指出,反渎职侵权工作与检察机关其他各项法律监督业务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查办,惩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是确保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手段。
王振川坦言,目前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存在的法律监督不力、权威性不够,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以罚代刑、违法执法,滥用行政权和司法权,枉法裁判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不到位是有关的。“这也说明了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他强调,在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不能削弱,必须加强。(作者:
肖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