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工作需要,以“指挥部”、“办公室”等名义,设立了不少临时机构。总的来看,这些临时机构较好地履行了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的还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温州科技馆原筹备办主任陈建新就是一个例证,他利用临时机构大做文章,耗费公款3700多万元采购358件展品,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率仅为7.1%,成为名副其实的科技“废品”,最终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临时机构腐败问题的广泛关注,因为近些年来临时机构时有发生腐败案件。原广西南宁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宾阳路段指挥部曾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窝案”,这个只有7人的临时机构,侵吞公款146万余元。北京市门头沟区临时机构“三电办”(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某贪污689万多元,并多次出国用公款豪赌,时间长达9年。其深刻教训再次说明,加强对临时机构的有效监管刻不容缓。
一些临时机构之所以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严,甚至成为监管盲区。首先,由于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自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与原单位暂时脱钩,原单位对抽调出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均无法了解掌握,抽调人员不再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生活,以致原单位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其次,由于临时机构一般都承担多个部门的职能,表面上看这些职能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监管,但这些临时机构经常是为某一重要任务而专门设立,往往享有“特事特办”的权力,拥有超出各相关职能部门之上的权力,实际上造成了相关职能部门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事实。温州科技馆筹备办就没有一个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而是由时任分管副市长直接管理,而副市长不可能事必躬亲,这个筹备办实际上就成了一个无人监管的“独立王国”。其三,由于临时机构大都是因临时出现重要任务而专门设立的,所以一些人便以“时间仓促”为理由而忽视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尤其是科学决策程序和权力制约机制往往不健全、不到位,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也往往大权独揽,一手遮天,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地作出决策。其四,由于临时机构并不属于党委、政府的正式编制序列,目前各地各部门对常设部门管理比较到位,既有条条上的管理,也有块块上的管理,形成了一个比较严密的监管体系,但对临时机构由哪些部门承担监管职能以及如何进行监管还没有明确规定,临时机构往往是游离在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外,腐败问题经常是在已经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才暴露出来,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措施。有些腐败问题暴露时,临时机构都已经解散,一些档案材料都没有保存。温州市科技馆筹备办解散前,陈建新等5人私自将16万元公款私分,不但没有建账、造册和签字,还焚烧了原始凭证,在客观上给案件调查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此外,大部分临时机构往往又拥有很多特权,掌握一定的经济、资源调配权,经费往往比较充裕,一些临时机构工作人员也以为,临时任务结束,临时机构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能贪就贪一点,能捞就捞一点,这也是临时机构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
有效遏制临时机构的腐败问题,首先,要把好“设置关”,临时机构的设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可设立、可不设立,职能可由现有机构履行的,一般不宜设立,坚决杜绝设置临时机构的随意性;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临时机构,应严格程序,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其次,要把好“制度关”,切实加强临时机构的制度建设,不能以“时间仓促”等为理由忽视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临时机构成立以后,要督促其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尤其要及时建立对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防止临时机构成为“一把手”说了算的“独立王国”。其三,要把好“监督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要及时把临时机构纳入监管范围,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临时机构的事前、事中监督,坚决防止其成为监管盲区。(鲁
南)
温州科技馆原筹备办主任陈建新,利用临时机构大做文章,耗费公款3700多万元购买了一大堆科技“废品”。他因贪污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这一事件引起人们对临时机构的关注,各地林林总总的“筹备办”“指挥部”等,是否也存在类似管理混乱的情况?
临时机构出现腐败问题,并非偶然,而是源于管理失控,监督乏力。由于法规法纪覆盖不到,检查、审计程序也在此失灵,一些临时机构成了制度管不到的盲区。腐败分子把临时机构建得快、撤得快、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的漏洞当做一种“优势”,能贪则贪,能捞则捞,疯狂实施“临时腐败”。
有效遏制“临时腐败”,须下大力气砍掉那些不规范的临时机构,如“筹备办”、“指挥部”之类,减少临时机构所服务的某些“政绩工程”;改变某些部门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的现状,不让临时机构成为分流官员的“蓄水池”,本应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的工作,不要转移到临时机构,职能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同时,尽快出台《政府机构编制法》,对临时机构的设置必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规范临时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健全监督机制,防止临时机构蜕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