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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竖三道反腐防线 让贪官不愿、不能、不敢
2006年10月25日 08:34:3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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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这是开幕式前,胡锦涛会见出席会议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级官员及有关国际组织领导人。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资料图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会场

■  让贪官"不愿""不能""不敢":我国竖起三道反腐防线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刘晓莉)在“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代表指出,我国反腐败强调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三者发挥整体效能,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华说, 通过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筑牢“不愿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加强预防腐败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织密“不能腐败”的制度防线;通过完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构建“不敢腐败”的监督防线。

    他说,追根溯源,权力、动机与机会构成了腐败行为的根源。当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决定某些稀缺资源的分配时,经营者为获得竞争优势往往以各种利益作诱饵,此时权力就可能变成腐败的本钱。公职人员作为腐败交易的供给方,面对丰厚的物资回报,便会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此时腐败行为进入了“临界”状态,而制度缺欠、监督乏力等因素又恰好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此时腐败行为得以顺利完成。

    他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勾画出了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和德治多管齐下防治腐败的完整体系,标志着从单纯依靠打击到多管齐下全方位围剿腐败的高压态势初步形成,我国的反腐工作进入了“体系反腐”的新阶段。

■  中外反贪代表:将加强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魏武)中外反贪代表在参加此间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示,将加强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中国检察机关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跨国化的趋势,高度重视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司法协作,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建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机制,将与各国反贪机构联手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

    白俄罗斯总检察长米克拉舍维奇对中国为本次大会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他说:我们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国内的刑法和行政法,使法律和执法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法国总检察长纳达尔表示,打击腐败必须要有决心。各国应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合力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

    阿根廷国家反贪局局长奥提斯介绍了阿根廷反腐败的情况。他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利于解决腐败问题,将会促进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他说,反腐败一定需要促进公民、社会的活跃参与,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增加透明度。

    南非国家检察长皮科利认为,无论腐败蔓延到何处,都必须严厉打击。这次大会就是一个反腐败的“学校”,各国可以在这里相互交流学习,增进合作。

    与会的各国反贪代表都表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各国反贪机构可以建立更加直接、便捷、有效的合作机制。

■ 中国多渠道开展司法协助编织跨国反腐败“天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魏武)自1998年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达500多件,其中外方向中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420多件,占司法协助案件总数的80%以上,中方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80多件。

    正在参加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现在司法协助案件每年都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在国外有关机关的配合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0多人。

    余振东案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2004年5月,贪污公款后潜逃柬埔寨达7年之久的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被缉捕归案。挪用银行资金4.4亿元、潜逃泰国达5年之久的广东省中山市事业发展公司原负责人陈满雄、陈秋园夫妇被成功引渡回国。随着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一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极大地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

    由于中国同美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作协定,2005年6月,中国警官小组将因共谋、贿赂公务官员和向美国走私货物被美方通缉,逃匿于中国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文桢从上海押解回美国。

    这次成功遣返标志着中美警方执法合作进入实质阶段,进一步开拓出更加简便、快捷的遣返犯罪嫌疑人新途径,为今后简化遣返嫌疑人程序,共同打击跨境跨国犯罪,惩治腐败分子打下良好基础。

    作为国家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协助在国际社会中日益彰显其自身的外交价值和司法价值。

    “目前,中国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已涉及到泰国、韩国、新加坡、俄罗斯、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数十个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中外司法协助内容也由简单的调查取证发展到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中国已经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重视与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近几年,中国积极开展国内立法活动,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利开展。”24日,代表中方参加本届年会专题讨论的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说,引渡法的通过,规范了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在诉讼程序方面,凡是涉外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较高的管辖、审判级别,体现了中国对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严肃和认真态度。

 新闻背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大事记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大事记: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定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谈判。

    2003年10月1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最终确定和核准了《公约》草案。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2006年2月,《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内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公约》确立了反腐败五大机制:

    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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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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