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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论:对买官和卖官都不能手软
2006年05月23日 15:50:1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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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在地方党委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保证地方党委换届工作顺利进行。《通知》强调,对受贿卖官的,要依纪依法严惩;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据据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全国地方党委换届,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对领导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能不能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干部岗位上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局。所以,在这次换届工作中,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就显得相当重要。而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来看,买官卖官是一种情形最恶劣、后果最严重、社会影响最坏的用人不正之风,不仅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而且触犯国法甚至刑律。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重视。对买官卖官,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不论是对买官者,还是对卖官者,一个都不能手软。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买官者和卖官者,是一个非法利益共同体。买官卖官这一权钱交易行为的实施过程,缺了买官者和卖官者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发生和完成。如果没有卖官者,有些人就是想花钱买官,也是找不着庙门。也就是说,只要对人事任免有话语权的领导干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没有趁机捞钱的私欲,买官者的企图是很难得逞的。同样,如果没有买官者,有些对人事任免有话语权的领导干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即使想在换届中捞钱,也没有机会——因为没有人愿意给他送钱。而一旦买官者把钱送出去,卖官者收下了买官者的钱,买官者就很可能被提拔重用。所以说,买官者和卖官者,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都在买官、卖官过程中获得了非法利益。那么,在查处买官卖官行为时,就不能厚此薄彼,只严惩卖官者,不追究买官者的行贿责任,或者说,对卖官者处理得重,对买官者处理得轻。实际上,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有的地方,几个、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买官者都向一个领导干部送钱买官。卖官者受党纪国法追究理所当然,而对于众多的买官者,却受法不责众思维的影响,或者出于“保护干部”,或维护“地方形象”考虑,有关方面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或者只处理几个情节严重者,其他人不予追究(至少从公开的有关案件报道看是这样)。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正是买官者,腐蚀了卖官者。买官和卖官,都是腐败行为。所以,在这次换届工作中,如果发现买官卖官行为,有关部门在依纪依法严惩受贿卖官者的同时,对行贿买官者也不能便宜——不仅要免去职务,更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当然,只追究买官者的责任,而对位高权重的卖官者放一马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那么,如何发现买官卖官行为?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什么难事,执纪执法部门已经在办案中创造积累了很多好的办法经验,如发动和依靠群众特别是知情人举报;从不符合任用要求的被提拔干部身上寻疑点、找突破口;另外,还可以通过被查处的一个卖官者或买官者的供述和检举揭发,发现一串,挖出一窝,等等。至于说发现案件线索并查实后,该如何处理买官者和卖官者,就更简单了:党纪国法上写得清清楚楚,依纪依法处理就是了,不用笔者赘述。笔者想说的只是:不能因为“种种原因”,只严惩卖官者而放过买官者,或者只处理买官者而不敢“动”卖官者。对两者,都不能手软!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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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荣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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