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 | 财经 | 体育 | 台湾 | 法治 | 军事 | 科技 | 教育 | IT | 文娱 | 论坛 | 视频 | 招聘
滚动新闻>> ·安徽:医生收红包,院长管理不力要受“连坐” 11/08 15:53  ·英雄洪水中勇救4女孩 眼看亲生女被水冲走(组图) 11/08 15:52  ·日广播协会:自民党面对选举已处分裂状态 11/08 15:51  ·海南渔家女盼上大学 不到最后关头决不放弃 11/08 15:51  ·儿子借钱上清华 "收破烂"妈妈:大学毕业先还贷款 11/08 15:51  ·顾秀莲会见马里国防和退伍军人部长西苏马一行 11/08 15:50  
您的位置: 首页 >> 廉政频道 >> 政策法规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8月09日 15:44:2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8号

    ;(1998年11月4日第3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审理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正确执行行政纪律,惩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审理。

    第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本级监察机关的管辖审理案件。

    第四条 审理案件要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五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其主管领导的批示;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责任编辑:顾宾)
  相关新闻/图片: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请注意: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频道精选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3424
新 华 网 检 索
要闻
- 直销立法获重大进展 国务院通过管理条例
- 人大代表:重点大学应遏制地方化倾向言论
- 伊朗重启铀转化 中国代表不赞成提交安理会
- 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揭露“保官型”干部
- 政协委员建议七夕定为情侣节 寻星 专题
- 北京绝大部分汽车配件市场都是违法建设
最新图片

巨型印章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
新华导读
[抗战]为30万死难同胞呐喊 黄埔老兵忆中国海军血战长江
[社会]少年4个月砸坏23辆车 1公斤纯金军功章捐给井冈山
[法治]38儿童被卖新加坡 “野鸳鸯”杀人碎尸案始末/图
[财经]股改催生金融衍生品 周小川释“货币篮子”立意
[国际]美四星上将因性丑闻被解职 美法庭为古巴特工翻案
[军事]解秘美空中"首都卫士" 日本酝酿放弃自卫先发制人
新华论坛
- 兴宁矿难 如此“人祸”何时了?
- "麦莎"绕道 预报失准 谁被忽悠了?
- 节约,从精官开始
- 欲治矿难 须让制造者付出代价!
- 【05荷花终结原创】 为荷而醉
- 抢看,准备推荐到春晚的小品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