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家企业审出650条霸王条款

本报杭州10月29日电 记者王春 通讯员何颖 沈雁 今年3月起,浙江省工商局在对大量供用水、电、气企业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发现诸多格式合同中存在扩大自身权利、免除企业自身责任、排除企业客户权利、加重企业客户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俗称为“霸王条款”。
浙江省工商局今天召开全省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方金土通报说,此次审查的重点是格式条款中是否有单方扩大经营者权利的情形;格式条款是否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情形;格式条款是否有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格式条款是否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情形;格式合同是否有其他违法情形。
据统计,此次规范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干部2453人,检查供用水、电、气企业816家,检查供用水、电、气合同1122份。发现“问题”合同258份,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件。整治中,发放行政建议书159份,行政约谈150次。经过整治,企业主动修改合同146份,企业主动修改合同条款383条;工商部门帮助企业完善合同文本161份,办理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备案217件。
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供用水、电、气企业都比较重视对合同的文本设计,能较好地分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也有相当部分合同条款存在通过格式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情形。
针对此次梳理的问题,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约谈相关企业,对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企业已经修改完毕。”方金土表示,接下来浙江省工商局将继续督促相关市县完成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全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供用水、电、气企业拒不修改、不及时整改、消极应付、备而不用、用而不备、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并曝光,提高合同监管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取得合同案件实质性的突破。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认为,虽然大部分供用水、电、气企业会对霸王条款进行修改,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存在合同违法行为。因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对上述格式合同中存在的5大共性“陷阱”多留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若发现银行合同出现“霸王条款”,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举报,工商部门对此予以坚决查处并曝光,提高合同监管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制图/高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