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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安: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成常态

2015年10月18日 08:42:37 来源: 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聚辉 靳朝) “我建议对黄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现在黄某家属已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近日,黄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代理律师,向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检察官白伟伟提出口头申请。白伟伟随即审查了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在征询被害人家属意见后,认为黄某符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遂于当日向县公安局下发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现在,对审查逮捕环节中的八种情形听取律师意见在该院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规范司法行为,离不开律师的外部监督。早在2013年,该院牵头公安、司法机关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有疑问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较大争议的;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的;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条件且符合取保条件,被害人要求严惩的八种情形,在审查逮捕环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在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该院采取“当面听、同步审、听中查”的办法,使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达到客观、公正的效果。

为更好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今年以来,该院在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中,还规定了强化捕后监督。即对嫌疑人批捕后,案件承办人在向辩护律师反馈审查逮捕结论时,应当告知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仍可提出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新材料,侦查机关应当继续调查核实,案件承办人要跟踪监督,并根据收集复核证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适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参与办案的监督是双赢,我们采信律师的合理意见,既保障了律师执业权正常行使,又能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诉讼程序。”该院检察长马颖弟说。今年以来,该院在审查批捕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15件18人,采纳律师意见后作出不捕决定5件7人。无一例捕后不诉或撤案情形发生。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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