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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英雄蒙冤三载获清白 提国家赔偿要求登报道歉

2015年10月12日 11:28:58 来源: 羊城晚报-金羊网

  在抗震救灾现场的郭洪礼。在救灾时,他曾两次遭遇钢筋插体,差点丧命

在抗震救灾现场的郭洪礼。在救灾时,他曾两次遭遇钢筋插体,差点丧命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曾获广东省“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郭洪礼,承包经营友人公司顺风顺水,却遭指控涉嫌职务侵占;遭遇了833天的牢狱之灾,他能获得多少国家赔偿?  

  9月28日,当余姚市法院的相关领导向郭洪礼鞠躬道歉时,这个曾经多次参加抗震救灾、历经生死的抗灾英雄终于忍不住眼泪,在现场痛哭起来。

  从2012年到2015年的833天里,原本到余姚市与他人合作办企业的郭洪礼,遭遇了一场牢狱之灾——被控告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并且还在案件侦查阶段左膝严重受伤。历经了多次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审重审之后,官司终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给了这位新疆汉子一个说法。

  为了引起关注,郭洪礼还将自己的经历写成文字,放到了凤凰论坛的有料天天报栏目中。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时,郭洪礼说,自己能够以清白之身走出来,已经说明法治的重要性。

  A 结识老板赴浙江承包公司

  郭洪礼并非无名之辈,原本是一名深圳的工程师,他曾经先后参与了2008年南方雪灾、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2010年舟曲泥石流、2012年云南地震等多次救援活动,还曾两次被救援队友从死亡线上拉回。他因为救援贡献,在2008年获广东省“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并在凤凰卫视的专访节目中亮相。他还因为在今年的尼泊尔大地震后,两赴尼泊尔救援,而获得尼泊尔方面授予的奖章。

  2009年,在朋友的介绍下,郭洪礼来到了宁波余姚发展,结识了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环集团”)法定代表人崔某,并且在云环集团的电子事业部任职。

  在和崔某协商后,双方决定合作创办一家公司。最终双方商定由云环集团出资180万元,郭洪礼个人出资20万元,共同组建宁波蒲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蒲类公司”),由郭洪礼担任蒲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双方还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企业委托经营承包协议》。

  根据双方的协议,原云环集团电子事业部的资产由云环集团卖给蒲类公司,厂房由蒲类公司向云环集团租赁,蒲类公司按期向云环集团上缴固定红利,经营则由郭洪礼全面负责,云环集团除了指派一名会计每年进行审计外,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如果云环集团发现蒲类公司违法经营或者亏损等异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

  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五年时间。并且,蒲类公司确认受委托经营期间,每年给予云环公司分红回报:第一年为50万元;第二年为80万元;第三年为100万元;第四年为130万元;第五年为100万元。

  让郭洪礼没有料到的是,蒲类公司的发展竟然异常地顺利,很快占领了浙江先锋电器的线路板市场,并成为两家大型电器公司的主力供应商。

  但是,顺利发展的公司,却成为了随后而来的一场纠纷的根源。

  B 公司发展良好他却被抓了

  这个根源,就是郭洪礼与崔某之间的合作关系。

  “平心而论,崔某为了蒲类公司的发展是做了很大贡献的,而且我到现在也认为,承包协议中规定的给予他的分红回报,远远不能与他所做的贡献相匹配。”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郭洪礼这样说。

  正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所以郭洪礼就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300万元的汽车,赠送给了崔某。

  但是崔某要的并不仅仅是一部汽车。

  郭洪礼告诉记者,从2011年起,他就和崔某多次协商过,希望能够再达成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合作方式。

  “我向他提出过,给我1000万元,我就撤出蒲类公司。但是他说,只给我一百万元,这个我不能接受。”郭洪礼说。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郭洪礼却发现,蒲类公司的账上大量资金被转走,而这都与根据承包协议,云环公司安排到蒲类公司的会计叶某有关。

  2012年8月,当郭洪礼再次来到崔某的办公室时,却发现已经有警察在那里,并且被控制——有人报警称郭洪礼侵占蒲类公司的资产。

  2012年8月9日,郭洪礼被余姚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拘留。

  C 多次补充侦查、延期审理

  同月24日,郭洪礼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2月25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他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后来经过两次延期审理,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于2013年6月13日变更起诉,追加了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并变更了职务犯罪的数额。

  2013年9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郭洪礼犯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郭洪礼不服此判,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2013年11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余姚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郭洪礼在上诉中认为,自己与蒲类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同时也是蒲类公司的股东,指控他职务侵占的款项其实就是他自己的钱。

  而他的辩护人则认为,这起案件是蒲类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利益分配,郭洪礼和云环集团之间属于承包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指控的犯罪;此外,发生纠纷的动机和根源,是云环集团单方违反承包协议,企图独占蒲类公司不成,从而提出非法控告,让公安机关来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为了帮助云环集团实现该非法目的,采用违法办案立案、刑讯逼供等手段,将郭洪礼送入看守所;第三,仅仅从案件的证据层面看,原判认定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节犯罪事实,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郭洪礼有罪。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二审中也认为,原判认定的两节犯罪事实,在证据上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要求。对于郭洪礼控告的公安民警刑讯逼供一事,检察员则认为,由于郭洪礼受伤情况确实存在,相关司法机关需要时间进行核实。

  发回重审后,2014年4月2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再次起诉,罪名依然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根据此次起诉书的内容,郭洪礼涉嫌犯罪的行为,多为将其他公司的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名下,或者挪用了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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