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文件会签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通知》,无论是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还是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都必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通知》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会签时间过长,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对文件是否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
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
《通知》规定,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办公厅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