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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法院审理采信10份伪造政府公文作定案依据

2015年04月14日 15:41:03 来源: 光明网

  记者调查又发现,更为贪赃腐败的是,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严重违法干预本案:市处置办于2003年12月29日同一天落款签发时间相同向儋州市政府的两份“请示”文件严重伪造:一份直接在请示文上用笔将“代为”涂改成“并”,行文落款处盖市处置办公章,而另一份“请示”则直接在文上打出“并”字,所盖的市处置办公章缺角,在两份“请示”所盖市处置办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是伪造。2004年4月18日,由市处置办给市政府报送的一份《关于儋州市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带土地成交确认请示》上,该请示文上却是“代为”,而不是“并”。

  何发亮、陈振梅作为市政府的代理人代表市政府向受案法院提供了以上7份伪造的文件作为市政府处置以上房地产和颁发房产证及土地证的依据。从而欺骗了受案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另查明,在本案中,儋州市政府及深源公司均没有举证证明深源公司在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投入任何资金恢复建设。(2007)海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中说深源公司投入资金恢复建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深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才向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在本案争讼土地上项目投资开发,证明深源公司至今已10年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建设。可见,(2007)海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称若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会使第三人深源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完全没有证据证明。由于以上伪造及虚假证据证明深源公司不是通过合法有效的拍卖程序竞买上述房地产,完全不符合法律上善意取得的三个法定要件。而且本案证据证明儋州市政府、国土局、处置办、房管局、法制办和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对以上房地产此前已被执行给儋州建行及赵积德已竞买成交发生物权转移是明知的。可见,本案以上三份行政判决等裁判法律文书是完全错误违法的。

  由于林宗何等人多处活动,一些贪腐官员因巨额非法利益驱动,违法介入本案加入分赃的团伙,又因儋州市面临变更升格为地(厅)级市。儋州市法院张一敏为了保住院长职位和晋升副厅级,2010年9月,张一敏亲自带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张永傅参加儋州市政府召开的有市政府、处置办、法制办、国土局、房管局、儋州建行等代表在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上,张一敏宣称接到上级领导指示,撤销2002年食品工业城抵偿给儋州建行的房地产执行裁定及撤销颁发给儋州建行的《房屋所有权证》,把以上土地及房产办证给深源公司,儋州建行不准提异议或起诉。会议后,2010年10月13日,张一敏听从上级领导批示滥用职权指令执行局局长郭显才、陈秀英、钟承裕三法官对2002年1月25日已执行终结的(2000)儋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案件,作出错误违法的(2001)儋法监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8年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给儋州建行抵债并执行终结的民事裁定。2010年12月22日,儋州建行及赵积德均不服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2011年1月,赵积德按(2001)儋法执异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的要求,以深源公司、华信拍卖公司等为被告向儋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撤销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1)儋法监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201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1)儋法执异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二、确认赵积德2003年10月16日依法通过海南南方拍卖市场竞买成交的海南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开发总公司位于儋州美扶开发区的办公楼框架两幢、混凝土基础一幢合计建筑面积3625.1平方米及其所占土地1842.6平方米(简称“争讼房地产”)归赵积德所有;三、确认2004年3月5日深源公司与海南华信拍卖市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违法无效及判决撤销该《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拍卖标的为3幢办公楼面积2250平方米及西侧土地30亩,拍卖成交价为762200元,其中土地30亩作价74万元,拍卖佣金22200元,房产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不计价。该违法拍卖行为私下“拍卖”了赵积德此前已依法竞买成交的房产及土地);四、第三人儋州建行依法将赵积德竞买的上述房地产(争讼房地产)过户至赵积德名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又将上述7份伪造的政府文件作为其主张和反驳赵积德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证据,受案法院全部采信了该7份伪造的证据,认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关联性,并作为定案依据。2011年5月9日,儋州市法院作出(2011)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赵积德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23日,赵积德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因审理中发现本案存在10份伪造政府公文,赵积德继续举报,时任院长林荣想主持正义改判却无能为力,本案因此搁置在二审法院整整躺了一年多。2012年8月,林宗何又通过关系找到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的朱明国,朱明国动用海南官场上的人脉指令二审判决全部支持深源公司、林宗何。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2011)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赵积德的起诉。

  经记者调查还发现:

  1、目前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的朱明国曾多次插手违法干预该案件的公正审理。深源公司在该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擅自委托海口业晓拆迁公司摧毁争讼房地产,面对造成近千万元价值财产的损害结果法院仅对林宗何等人作罚款处理,对林宗何已构成触犯刑事法律行为没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2011年5月7日,就在本案民事一审判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深源公司用已经儋州市房管局登报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擅自委托拆迁公司摧毁争讼房产,5月12日下午,当赵积德获知赶到现场时,争讼房产的办公大楼两幢、混凝基础一幢建筑面积3625.1平方米被夷为平地,赵积德先后向公安机关和儋州市人民法院报案,辖区的东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本案合议庭成员也赶到现场,但都未能制止深源公司、林宗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深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擅自毁灭法院公告保全的争讼标的物及证据的行为,儋州市人民法院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间,本案合议庭成员及时向张一敏汇报要求对林宗何采取强制措施,张一敏及时任庭长梁英勾结指令合议庭不准管此事,不准对林宗何采取任何措施。对深源公司、林宗何在诉讼过程中擅自违法毁灭已被法院公告保全争讼标的物及证据的行为,2011年海南法院大接访,张一敏接访赵积德,张一敏当着法院各副院长、庭长的面,威胁赵积德撤回举报和上访,否则,在儋州法院诉讼的其他案件判决败诉。该案件经赵积德数次上访后,二审法院延至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事后的1年零4个月后分别对深源公司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338-1号《罚款决定书》罚款8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林宗何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338号《罚款决定书》罚款1万元的罚款处理,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深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宗何故意毁坏财物和诉讼标的物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结果特别严重,毁灭标的物价值已达到约1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触犯刑事法律,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追究或按法律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完全是因为朱明国的关系及儋州市有关以上涉案官员等人具体参与,让林宗何既违法获得了近亿元价值的房地产财产又逃避了刑事法律的制裁。

  2、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在本案举证中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04年9月1日”、 “2006年3月27日”、“ 2010年8月3日”,针对以上房地产争议,盗用儋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发过三次“函”件给儋州市法院,指令儋州市法院按市政府的意思办。三份盗用儋州市人民政府公章伪造儋州市政府函件连发三次滥用行政权力违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至今找不到该三份政府函件的备案审批签章底稿,而该三份伪造政府函件居然又作为本案证据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依据。(注:该三份政府函件即为本案第八份、第九份、第十份伪造儋州市政府文件)。

  记者在这三份“函”件上看到,一份“函”件连“函”头也没有、一份“函”头直接打了一个“函”即行文、一份则是有完整的“函”头,“函”头上要求撤销的文件应该是“(2001)儋法执字第28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01)儋法执通字第28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该“函”头要求撤销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却将“2001”写成“2010”,如果是政府正式公文不应发生如此低级错误。据庭审时林宗何称以上三份政府函件是儋州市政府的官员给他的。

  儋州市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已裁定将本案争讼房地产抵债给儋州建行,因此该案争讼房地产的权属已转移给儋州建行。然而,儋州市政府在明知该案争讼房地产已被儋州市法院查封、且该案争讼房地产已抵债给儋州建行并由儋州建行通过拍卖程序处理拍卖给赵积德的情况下,仍非法将该案争讼房地产作为食品工业城的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并再次拍卖给第三人深源公司,显然其处置拍卖该争讼房地产的行为与人民法院的抵债裁定是相冲突的。儋州市政府无视上述事实,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显然也侵犯了公民赵积德对该争讼房地产享有的民事权益。市政府对本案争讼房产和土地已被法院查封并抵债给儋州建行的事实是知道的,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本案争讼房产和土地的情况下,儋州市政府没有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就对本案争讼房产和土地(停缓建工程)进行拍卖处置,既违反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也侵犯了儋州建行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是儋州市政府“代为处置”还是“并处置”该涉案房地产,其行为结果都是完全违法错误的,并给赵积德实际已构成损害应当赔偿。而本案最为让人惊讶的是:陈振梅、何发亮、万唯一、林宗何等人相互 勾结分赃炮制伪造了以上10份政府文件,并将以上10份伪造的政府文件作为处置法院已查封和赵积德已竞买成交的房地产的依据。最后又将责任嫁祸于儋州市政府承担。

  目前,赵积德对以上案件继续举报、上访和申诉,但是,海南地区的法院却以深源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由驳回赵积德的诉讼和上访,要求赵积德申请儋州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补偿。记者提出反问:难道国家的27亩多土地及赵积德合法参与竞买成交的3亩房地产全部被这伙人勾结在一起伪造政府公文抢夺侵吞,造成违法错误及损害结果却由国家来买单?为什么赵积德合法竞买的房地产就不能返还赵积德?而现已有充分证据证明:2004年12月8日给深源公司颁发儋国用(那大)第012298号[注:现更换新证编号为儋国用(2013)第12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双方诉讼过程中,并在法院发出公告要求维持原状,且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伪造有关政府文件私下交易,深源公司既没有合法善意取得又至今已10年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建设,而且上述房地产是在法院查封期间,是陈振梅、何发亮、万唯一等人与市政府及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有关贪腐人员相互勾结,私下策划违法以儋州市政府的名义违法颁发的。为什么就不能撤销深源公司违法取得的儋国用(2013)第12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赵积德请求中央纪委或最高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客观公正调查该案。记者经调查本案事实和证据还发现,解决本案只要把涉案的林宗何抓起来,案件的事实真相就一定大白天下,本案的黑暗和腐败将暴露无遗,“塌方式的腐败”和冤情一定水落石出。2014年5月23日,儋州市法院对赵积德的上访作出《关于人常信(2014)第016号信访件的答复意见》证明本案是因时任院长张一敏根据上级领导批示引起,可见,张一敏等人违法干预操控本案造成冤错案的证据确凿。这伙人明知法院已查封保全的房地产,这伙人还弄虚作假伪造10份政府公文,不但侵吞了赵积德近千万元价值的财产,而且侵吞了近亿元的国家巨额财产,必须撤销上述伪造的政府公文,追究涉案官员的责任,10份伪造的政府公文居然成为法院审理一宗案件的定案依据,司法腐败猛如虎,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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