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调查发现,以上行政判决等三份裁判法律文书均采信了万唯一、陈振梅、何发亮等人伪造的以下7份政府文件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份: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注:此原公文已被人将“代为”伪造成“并”)。
第二份:2004年1月20日,儋州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注:此原公文已被人将“代为”伪造成“并”)。
第三份:2004年3月5日甲方第三人深源公司与乙方海南华信拍卖市场和丙方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签订的《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和项目带土地竞买协议书》(注:此拍卖没有公告,何来竞买协议书?)。

第四份:2004年3月5日拍卖人海南华信拍卖市场与买受人林宗何、深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此拍卖没有公告怎么拍卖?实为私下交易,何来成交确认书?)。
第五份:2004年3月18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向市政府作出《关于儋州市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带土地成交确认请示》(注:该请示文中所指拍卖时间“2003年11月19日”被人用手笔涂改伪造成“2004年3月5日”,落款时间“2004年4月18日”被伪造成“2004年3月18日”,是在以上伪造政府公文的基础上炮制而成)。

第六份:2004年4月16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儋州市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带土地成交的批复》(儋府函[2004]57号)(注:标注的文号是“57号”,按政府发文编号和行文程序,“57号”行文的时间应当在“60号”文件之前,但该“57号”文上印发的时间却为“2004年4月16日”,而“60号”文件印发的时间却是“2004年1月20日”,文号与签发日期实际相矛盾,儋府函[2004]60号公文的发文日期比儋府函[2004]57号公文却早3个月。文件中第二项内容称深源公司以54万元人民币抵付政府拖欠银河公园建设工程款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款项性质及项目不同如何抵付,从法定形式到实质内容均是伪造,是在以上伪造政府公文的基础上炮制而成)。
第七份:2004年6月3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土地出让金兑付工程款的通知》(注:通知内容称深源公司以54万元出让金抵付市政园林管理处拖欠银河公园建设工程款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可见深源公司至今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在以上伪造政府公文的基础上炮制而成。经记者调查发现,仅以一纸伪造的文件就同意深源公司抵缴和免除深源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应当严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