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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法院审理采信10份伪造政府公文作定案依据

2015年04月14日 15:41:03 来源: 光明网

  编者按:

  海南省儋州市法院查封及赵积德合法有效竞买的近千万元价值房地产,被市政府多位官员滥用职权、官商勾结伪造10份政府公文违法私下没有拍卖公告(实为私下交易)虚假拍卖“处置”给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林宗何。本案经过诉讼暴露:现已落马的原广东省副书记朱明国,前儋州市法院院长张一敏,儋州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振梅、副主任何发亮,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承办人万唯一等官员具体参与策划违法干预操控本案,致使林宗何、深源公司胆大妄为,在诉讼中擅自强行雇请拆迁公司违法推毁拆除赵积德竞买成交的地上三幢楼房(房产面积3625.1平方米),并用10份伪造的政府公文和动用各种关系掌控诉讼途径判决驳回赵积德的诉讼请求,违法取得上述房地产。正因为林宗何、深源公司及上述政府官员采取相互勾结、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的手段操控和压制致使赵积德关于本案多次诉讼和上访屡遭挫败。在接受上级领导指示的张一敏曾在2011年的大接访中当着各副院长、庭长的面威胁赵积德撤回举报和上访,否则在儋州诉讼的其他案件都将判决败诉。一宗房地产纠纷诉讼暴露出的10份连串伪造政府公文,居然成为儋州市人民政府违法处置房地产的依据,并由此继续官商勾结蒙骗审理案件的海南省三级法院成为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及定案依据。而正是这10份伪造的政府公文违法侵吞了国家的27亩建设用地价值近亿元,同时,还违法侵吞了合法竞买人赵积德的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值近千万元。

  1993年1月,海南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开发总公司获得批准并经儋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规划在那大美扶开发区开发建设“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项目,1994年8月9日儋州市建设局核发该项目《施工任务通知书》。由田纪云题词“中国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陈慕华、彭冲、程思远、雷洁琼、卢嘉锡、王丙乾、陈敏章、吴阶平、钱正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题词,王光英、于迅、潘琼雄、张力夫等海南省委、省政府,儋州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出席了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的奠基开工典礼。海南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开发总公司在投资该项目开发建设中向儋州建行借款266万元投入食品工业城项目建设,因逾期不归还借款,儋州建行于2000年7月26日向儋州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食品工业城的房地产。同日,法院依法作出(2000)儋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国际食品工业城位于儋州市美扶开发区的办公大楼框架两幢(一幢为两层,另一幢为三层,各占地614.4平方米)、混凝基础一幢(占地614.4平方米)及其所占土地(该民事裁定儋州市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31日分别送达给儋州市国土局、儋州市房管所,同时儋州市法院亦向该二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儋州建行因食品工业城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儋州市法院,儋州市法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0)儋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际食品工业城公司偿还儋州建行贷款本金266万元及利息。在该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食品工业城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1年9月5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诉前查封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并委托进行拍卖,因多次流拍后,经询申请执行人儋州建行同意,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1)儋法执字第289—3号民事裁定书,按评估价将查封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儋州建行。但因国际食品工业城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儋州市法院于次日作出(2001)儋法执字第289-4号民事裁定,终结了(2000)儋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03年10月16日,儋州建行委托海南南方拍卖市场对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公开拍卖,赵积德竞买成交支付价款并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儋州建行为此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书》给赵积德。赵积德由此取得上述房地产。

  不料,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简称“市处置办”)在明知赵积德已依法有效竞买取得上述房地产的情况下,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2004年1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来文后制作《文件呈批表》,2004年1月6日经郑豪杰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钟副市长批示。”2004年1月14日经钟明鸣副市长作领导批示:“拟同意,呈邱市长审批。”2004年1月19日,经邱宏民市长作领导批示:“同意,依法处理,抓紧实施。”2004年1月20日,儋州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

  但是,就在儋州市政府作出该批复后。市处置办承办人万唯一,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振梅、副主任何发亮等三人滥用职权,相互勾结,胆大妄为,偷梁换柱,瞒天过海,先后结伙将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的“代为”涂改为“并”,伪造成《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还将《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的“代为”涂改为“并”,伪造成《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并将以上两份政府文件内容作了相应伪造。

  万唯一、陈振梅、何发亮等三人滥用职权,共同勾结欺骗了市政府,先后又伪造多份政府文件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及市政府名义没有公告拍卖(实为私下交易),将以上伪造后的两份文件作为处置国际食品工业城房地产的依据,炮制2004年3月5日将国际食品工业城房地产处置给第三人深源公司的假象。

  2004年赵积德开始续建却遭第三人深源公司无故阻止。赵积德无奈于2004年6月向儋州市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儋州市法院为此分别于同年6月14日和10月9日两次通知第三人深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宗何保持土地和房产原状。在此期间,赵积德亦向儋州市房管局递交了《请求依法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纠纷房产不能给予核发房权证》。但是,在双方诉讼期间争议尚未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之前,万唯一、陈振梅、何发亮等三人与市政府、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有关人员勾结,利用手中掌握颁发“房屋”“土地”两证的大权,私下违法以儋州市政府的名义于2004年12月8日和2005年10月18日分别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了儋国用(那大)第012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828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2月8日,赵积德不服儋州市政府违法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6月14日,海南中级法院作出(2007)海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儋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8日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的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828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确认儋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8日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的儋国用(那大)第012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三、责令儋州市人民政府对赵积德采取补救措施。

  既然确认儋州市政府颁证行为违法,而第三人深源公司林宗何是经过违法手段取得,更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建设,为何不依法撤销土地使用证?赵积德为此不服提出上诉,但是,2008年6月18日,海南省高级法院没有依法审查本案伪造的证据违法,错误作出(2008)琼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积德不服继续申请再审,但是,2014年11月14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仍然照猫画虎作出(2014)琼行监字第11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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