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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永恒代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采纳了我的两条建议"

来源 2015年03月11日 07:24:26 正义网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永恒。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采纳了我的两条建议。”谈起立法法修改,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永恒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说,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吸收采纳社会意见,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康永恒说,立法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在“科学立法”的整体要求下修改立法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第五章标题分别采纳吸收了我的建议。”康永恒告诉记者,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虽然赋予地方较大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没有赋予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康永恒说,“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法制建设固然比较紧迫,但社会民生、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地方事务的法制建设也非常紧迫。”为此,他建议在赋予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上,增加“社会民生等地方性事务”一项,体现优先考虑城市管理事项,把社会民生等地方性事务设为暂定范围。“修正案草案吸收了这一意见,在第72条中加入了‘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扩大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

康永恒告诉记者,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标题为“适用与备案”,但在这一章及其他条文中还有13处“备案”,都应当修改为“备案审查”。

他说,“备案”和“备案审查”,具有完全不同的语言意义和法律意义。“备案”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报告知性行为;“审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监督判定性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备案审查”,就是制定机关依法报送法规、条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由人大机关和上级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监督工作。监督法已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列为专章,且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立法法,增加‘审查’的份量正当其时。”

“虽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章标题已经采纳我的建议,将标题改为‘适用与备案审查’,但我觉得还不够严谨。因此,我再次建议将本章及其他条文中13处‘备案’后加上‘审查’二字。”康永恒说。   (记者党小学)

【关闭】【打印】 编辑: 韩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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