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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分配权被打折扣 浙江瑞安3农妇状告村委会

2015年03月09日 14:10:05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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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能与其他村民一样完全享受到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瑞安三名农妇状告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讨要自己该有的那份权益。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三农妇主张的部分诉求得到了确认。日前,她们拿到终审判决书后,像脱离“黑户”一般雀跃不已。

  提起诉讼:

  征地款分配被打折,三农妇打官司

  杨某,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村民,现年54岁。据她诉称,自出生以来就拥有该村的农业户口,之后一直生活在村里,户口从未曾迁移出去,可作为村民,她在村里的权益被打了折扣。

  杨某说,1998年,她村里核发土地承包证,她应该分得土地承包权面积0.7亩,却被剥夺了承包权,没享有分配权益。之后,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收,她也没得到土地补偿款等收益的分配——2003年,应得2019元而未给分配;2005年应得418元而未给分配。

  2012年9月,杨某向有关部门信访,她的事得到了重视。可是,她的分配权还是被打了折扣。2013年2月、8月的两次分配中,她在土地收益方面的分配被折半发放(本应按0.7亩分配,却以0.35亩发放)。

  除杨某外,该村农妇金某和她女儿在村里的分配权也同样被打了不同程度的折扣,在该村多次征地款分配中,她们的征地款均未全额分到。

  与村里交涉未果后,去年6月,杨某、金某和金某女儿将该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瑞安市法院。

  杨某称,2次没分到钱,2次被打折,村里还欠她1.2万余元。“我在村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也定期履行村民的义务,缴纳卫生费、村建设费等,我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有同等分配权,享受同等的福利。”杨某这样说。

  一审判决:

  三农妇主张得到支持,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瑞安市法院受理后,于去年8月先后审理了杨某、金某和金某女儿诉孙桥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瑞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人作为孙桥村村民,该村已向她们分配部分承包土地,已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该村违反了我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应赔偿她们基于承包土地的各项损失。

  据此,瑞安市法院就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令孙桥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支付杨某1.2万余元,支付金某和她女儿共4.7万余元。

  对于这两起案件的一审结果,孙桥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均表示不服,并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认定:

  村委会的主张于法无据,损害妇女合法权益

  这两起案件,1月13日分别在温州中院二审开庭。

  对于杨某一案,温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杨某出生在孙桥村,上诉人农业户口也登记在该村,且已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该村部分土地并分得部分征地款等相关事实,应认定杨某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杨某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至今并没有成为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在其他村享受相关权益。所以,上诉人孙桥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以杨某未出嫁等为由直接将被上诉人有关权益排除在外,没有法律依据,也损害了妇女合法权益。

  对于金某和她女儿一案,温州中院认为,根据金某和她女儿的农业户口登记在该村,且已家庭承包该村土地,并分得部分征地款等相关事实,应认定金某母女俩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据此,温州中院日前就这两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孙桥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告诉你

  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爱萍

  温州中院出台相关意见

  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

  这两案子从一审提起诉讼开始到二审,市妇联等有关单位均予以关注,1月13日二审开庭时,市妇联曾组织全市维权干部与巾帼维权志愿者参与案件庭审旁听。两案件的最终胜诉,是温州中院出台《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来,切实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相关合法权益又一成果的体现。

  2013年6月,温州中院出台《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20项条款,其中涉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等:

  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识别,科学准确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加强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权利保护,使其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注重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农嫁女”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其请求对征地补偿费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嫁女”请求享有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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