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分七组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尹相杰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用以证明被告人身体状况较差,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人对此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