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建强
安倍晋三在2月3日的参院预算委员会会议上,就人质事件借题发挥,称:“自民党已经提出了宪法第九条的修正案。之所以要修改,是为了完成保护国民生命和财产的任务。”毋庸置疑,这一切说辞都是为了废弃宪法九条而进行的铺垫。
战后制定的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放弃战争权,使其成为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宪法。但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采用了扩大宪法解释,制定了一系列与和平宪法精神相背离的法律,和平宪法遭到了架空。问题是过去日本采用了扩大宪法解释,架空了和平宪法,只是为达到日本国享有“自卫权”的目的。今天日本内阁通过对修改宪法解释的做法企图实现所谓的“集体自卫权”。两者内涵不同。安培最终的目的是修改日本宪法,废弃第九条,实现拥有正式的军队。
去年7月1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公明两党就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定而大张旗鼓地舆论造势。此后,日本首相安培一直力推修改宪法。
为了修宪成功,安培从未忘记向日本国民鼓吹修改宪法的法理依据。归纳而言其法理依据如下:第一,强调人民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第二,鼓吹日本已经是一个恢复主权的国家。事实上,安培的法理依据与国际法基本原理大相径庭。
日本保守派学者的逻辑认为,以《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法律性文件对日本作出的限制主权的惩罚是阶段性的。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投降书和“旧金山和约”,原本它们的地位优于《日本国宪法》。但是,那种情势并不是永恒的,在日本国独立以后,对日本而言,《日本国宪法》是最高的法律规范。根据这一理论,只要在和约中没有再度限制日本国主权,这样日本就恢复了主权。
然而“旧金山和约”是冷战条件下的产物,不具有彰显同盟国的普遍性意志。《联合国宪章》制定于二战结束前后的1945年,它的创始会员国为51个。《联合国宪章》至今还保留着敌国条款,彰显了同盟国的共同意志。
所谓“敌国条款”,是指二战后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战败国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107条、第77条第一项(丑)款构成了所谓的“敌国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第53条的规定。第一,该条款规定了各区域组织可以不经联合国的授权,只须经有关政府的要求,就可以对敌国采取武力行动。第二,该条款的规定是前瞻性的,不像第107条是适用于一定的特定时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50周年之际,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提出了删除宪章中敌国条款的建议,认为时过境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敌国都已成为“爱好和平”的国家,都已成为联合国的成员国,这些条款已失去了意义。对此,联合国尚在研究和讨论这一问题。迄今,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依然未被改动,只要宪章中敌国条款未被删除,对日本就难以称其为正常国家。
有必要指出,《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2款明确指出:“本条第一款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尽管日本在1956年12月18日被联合国接纳为新会员国,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与其他联合国会员国的敌国关系终止。
此外,根据“旧金山和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日本与每一盟国间之战争状态,自日本与该盟国间所缔结之本条约生效时起,即告终止。而在1951年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的48个国家,其中42个国家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就是创始会员国。虽然上述42个国家在联合国体系之外可以说它们与日本的战争法律状态已经结束,不是敌国之间的关系,但是,《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可见《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依然对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因此,所谓的“旧金山和约”使得日本与交战国之间结束了战争状态,日本据此恢复了主权的说辞实为缺乏严谨的推论。
事实上,战后的日本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放弃战争权,这是中、美、英、苏四大国对日本的主权限制,而不是美国一家对日本的限制。
《波茨坦公告》在1945年7月26日公布后,日本于同年8月10日向中、美、英、苏四国发来乞降照会并询问公告确切涵义。对此,8月11日中、美、英、苏四大国对日本乞降照会的复文中言明:“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司令官,该司令官将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步骤以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地接受了四大国的上述复函。
就国际法而言,日本宪章第九条的产生是听从了麦克阿瑟提出修宪三原则,其权力渊源来自中、苏、美、英四国对日本乞降照会的复文和日本投降文书。今天,日本政府领导人在没有征求四大国意见的条件下,推行意在废弃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做法,显然是与国际法相抵触的。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