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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漏油受害者艰难求偿终胜诉

2015年01月27日 06:59:56 来源: 法制网

□ 朱伟东

经过6年的漫长等待以及长达3年的庭审,2015年1月初,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的尼日利亚子公司终于与尼日利亚尼日尔河三角洲奥格尼地区博多社区的漏油事故受害者达成庭外和解,将根据协议向发生在2008年和2009年的两次漏油事故的受害者支付5500万英镑,其中3500万英镑平均分配给该社区的15600名渔民,2000万英镑预留在信托基金项目,用于改善博多地区的学校及医疗机构。同时,壳牌尼日利亚公司承诺开展清污工作。目前,赔偿款项的分配及清污工作正逐步开展。该案是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尼漏油受害者针对壳牌石油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尼历史上漏油案件中原告人数最多、获得赔偿最高的案件,也是尼历史上第一次直接将赔偿款打入受害者个人账户的案件。该案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此次案件因壳牌尼日利亚公司在尼日尔河三角洲奥格尼地区的博多渔业区发生的两起漏油事故引起,这两起事故造成约60万公顷的红树沼泽地损毁,影响到博多社区35个村子。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年内,壳牌尼日利亚公司仅向博多社区支付了少量款项及物品,引起当地居民极大愤慨和不满。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博多社区15600名受害者委托律师在2012年3月12日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针对壳牌尼日利亚公司及其母公司皇家壳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它们支付25亿英镑的清污及赔偿费用。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造成这两次漏油事故的石油管道老化破损,上述石油公司没有及时进行维护更新,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因此它们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被告方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伦敦高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法院认为,皇家壳牌石油公司是由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英国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组成,其总部分别位于荷兰海牙和英国伦敦,根据欧盟法院2005年的一个裁定,集体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位于欧盟地区的母公司所在国法院内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对于漏油事故的责任承担,皇家壳牌石油公司承认其子公司壳牌尼日利亚公司应为漏油事故承担责任,但它否认原告提出的漏油是因管道老化、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是认为漏油是因蓄意破坏和偷油行为引起的。壳牌石油公司最初试图与原告方达成和解,但由于其提出的赔偿额过少,遭到原告的拒绝。于是,双方进入诉讼程序。2014年4月底至5月初,法院进行了初步庭审。2014年6月,法官作出裁定,认为壳牌石油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管道因管理不善或偷油行为发生泄漏。2014年11月,原告律师向法院出示的证据表明,在漏油事故发生前,壳牌石油公司就已得到石油管道“存在风险”的警报,但它却没有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根据此次漏油事故发生地尼日利亚的法律,如果石油公司在明知管道存在风险而不采取适当措施,就违反了适当注意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为了避免在以后的庭审中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不利后果,壳牌石油公司决定再次寻求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经过多次协商、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上述和解协议。

对于这一结果,各方反应不一。壳牌石油公司表示“很高兴”达成这样的协议,并愿意随后展开油污清理工作。对于壳牌石油公司而言,通过和解支付这笔赔偿,不但可以修复与当地居民的关系,还可以避免长时间卷入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法院通过诉讼在英国确立一个漏油赔偿案件的先例。原告方也对这一结果表示欢迎,特别是这次赔偿额将直接打入他们的个人银行账户,避免了通过政府等中间环节导致赔偿款项被克扣或侵吞的现象,只是原告的律师认为,这一漏油事故因壳牌公司的推诿,导致案件费时六年之久,令人遗憾。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这一案件的解决为漏油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另外一种解决途径,但唯一遗憾的是,该案件没有最终通过诉讼在英国法院解决,否则就可在英国创设一个跨国石油公司为其海外子公司漏油行为承担责任的先例。

作为一个重要案例,该案的解决可能会带来许多后果。首先,这一案件的解决将大大增强尼漏油受害者寻求海外救济的决心,会引发更多的海外诉讼。尼是产油大国,每年发生很多漏油事故,在尼法院引发大量诉讼。在这些案件中,石油公司总是辩称漏油事故是因蓄意破坏或偷油行为导致。根据尼法律,对于蓄意破坏石油管道以及偷油引起的漏油事故,石油公司可以免责。由于国际石油公司的强势地位,再加上尼法院系统内的腐败等原因,漏油事故受害者很难或不能在国内法院得到赔偿。为此,近年来,他们开始寻求到国外法院寻求救济,特别是到一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家或管辖权相对宽松的国家如美国寻求救济。例如,一些受害者曾在美国法院、荷兰法院提起过相关诉讼,有的得到了相应补偿。

其次,对于在尼经营的跨国石油公司来说,其母公司不能再以当地的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与其无关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由于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渐放松了有关环境污染案件的严格立案标准,使得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能受到母公司所在地法院的管辖。这样,跨国公司就必须关注其子公司在海外的经营行为,督促子公司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格依法经营。

最后,针对尼越来越多的漏油事故对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尼有可能制定更为严格的相关立法或对现有立法进行修订。尼目前并没有一部系统的、全面的调整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相关规定都分散在尼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当中,包括《土地使用法》《石油管道法》等。这些法律很多内容陈旧、过时,特别是为石油公司提供了很多抗辩事由,使得尼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很难获得满意的赔偿。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非洲法律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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