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年儿童撑起法律保护伞
——解读“两高”两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新规
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疑难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对《意见》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其中14岁以下儿童有2亿多人,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不高,但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出台《意见》,既是向性侵犯罪分子果断亮剑,也是为未成年人撑起一顶坚实的法律保护伞。”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严惩性侵幼女
依照我国刑法,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孙军工表示,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对此,《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意见》同时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犯罪分子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对幼女进行奸淫,最终以嫖宿幼女罪轻判,社会反映强烈。《意见》明确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周峰强调。
“校园性侵”零容忍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福建小学教师性侵女生……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是《意见》的一个重点。
《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也应加强保护。”孙军工解释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