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四部门出台意见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政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水平。
对性侵幼童国家工作人员坚持“零容忍”
《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在答记者问时说,从2006年以来共收集的320多件典型案例中,施害者为未成年人监护者、教师等案件,占所有案件比例的6%,国家工作人员所占比例更低,但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应当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例就应从严惩处一例。
金钱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认定强奸罪
此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等,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意见》总共34条,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
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坚持双向保护
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综合新华社、正义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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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从重处罚情节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从严惩处,这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上体现了从重处罚的要求,对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经查实,如果存在《意见》规定的七种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肖振猛说。据新华社
《意见》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