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称是办好事没有诈骗故意
庭审中,曹某没有聘请律师出庭,曹某女儿玲玲作为证人虽未到庭,但其证言由公诉机关作为指控曹某的犯罪证据当庭予以宣读。
公诉人以诈骗罪对曹某、任某提起公诉。任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出乎意料地是,曹某虽然认罪,但始终辩解自己是作为中间人说媒办好事,没有诈骗之心。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对曹某进行讯问:“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七起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有,我作为中间人给他们介绍对象是出于好意,初衷不是骗。”
“你与本案中的几个云南、贵州籍女孩是怎么认识的?”
“通过别人介绍的,她们说家里比较穷,想来这边过好点的生活。”
“她们以前都是做什么的?确实都是未婚吗?”
“有的做过‘小姐’。她们告诉我自己叫‘小双’、‘小胖’什么的,都说自己未婚,我也给男方这样介绍,没去落实过。”
“你为什么找人冒充她们的亲属朋友?”
“因为送亲得有娘家人,我也给找来的人好处费了。”
“你介绍的几家都出现了女方生活几天就出走的情况,你觉得正常吗?”
“结果来看不正常,但两人能不能过到一起我管不了。人跑了我也没法。”
收取的钱财用于还赌债
“你给人说媒共收了多少钱?”
“给秦某、陆某、车某说媒,我只是按农村规矩收了男方给的好处费,彩礼钱都是女方得的,没给我分。给任某和玲玲介绍的彩礼钱和好处费是我拿了。”
“你给女儿介绍对象的目的是什么?”
“一方面是真心想给她找个好婆家,另一方面也想要彩礼钱。”
“你所收的好处费和彩礼钱都花到哪儿了?”
“打牌,或还赌债了,要账的人经常去我们家,有时还对我动粗。”
曹某女儿因不知情未被追诉
玲玲由于大学生身份,备受关注。公诉人介绍了未追诉曹某女儿玲玲的理由:“玲玲没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玲玲在农村正处于谈婚论嫁的年龄,在媒人和父亲的安排下与男方相亲、见面、索要彩礼等符合当地风俗民情。另外,在外地上学的玲玲是在父亲的哄骗下同意回家相亲的,对其父借收彩礼还赌债的真实意图并不知情,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玲玲对其父以说媒骗钱的目的明知或和其父事先经过合谋。”
公诉人表示,玲玲客观上没有实施以欺诈骗取财物的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在该案中,她并没有像其他几名同案女性那样使用假名、假地址、假身份,或假装与男方同居等,使被害人陷入女方愿意与自己结婚的错误认识。也就是说玲玲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盲从和无知,使她可悲地成为其父精心设计的骗局中的一枚棋子。
综上,公诉机关未认定玲玲是曹某诈骗一案的共犯,未对其进行追诉。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陋习不除 可乘之机不灭
该案中,被告人曹某仅仅是一名小学未毕业的农民,骗术并不高明,但其为什么能屡屡得手?传统的婚姻陋习为诈骗犯罪披上了一层“保护衣”。
在当地农村,仅凭媒人介绍见一两次面就定亲支付彩礼的陋习仍然常见。这种婚姻不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却过多地掺杂了金钱交易的成分。
纵观该案,受害者大多是收入相对较低和个人条件比较差的大龄男子,长时间解决不了婚姻问题,父母又急于促成姻缘,就只好把目光转向外地女子身上,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受害人的轻信、草率为诈骗得逞也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对于如何防范,法官给出了建议:婚姻陋俗是与时代发展的主旋律不协调的音符,应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进步与文化的演进而逐渐被淘汰。在物质文明日趋提高的今天,正确的婚恋观的教育引导必不可少,应将其与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教育相融合,从小从早抓起,增强年轻人面对不良婚恋行为的免疫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