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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在院子里遭遇车祸被碾死 责任认定该谁负责?

2013年06月29日 10:04:02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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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非道路前期管理有“真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非道路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并非难解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构成犯罪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虽然不能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所对应的刑罚,和其他三款的刑期长度基本一致。

  而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南宁一律师事务所白长林律师称,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白长林律师称,虽然小区里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最终都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但在前期管理上,却是个法律真空,通过一些没有执法权的物管公司,并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希望下次相关法律修改时,能将小区的道路纳入合理、合法以及有效的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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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强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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