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损害消费者权益最高罚500万元
继续保留残疾生活补助费
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乃坤委员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草案去掉了“生活补助费以及由残疾者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些费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建议保留。
“赔偿金是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残疾伤害后精神方面的赔偿,是一次性的。”王乃坤说,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是长期的,应当有生活补助费,两者不能替代。至于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因延伸太多不好界定,可以与生活补助一并考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柳长庆说,草案虽然规定了残疾人的赔偿金,但是未规定具体赔偿的年限。在医疗事故条例中,规定的最长赔偿时间是30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都是以20年作为最长赔偿年限。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考虑进一步明确残疾赔偿金的年限。
柳长庆还提出,对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往往在精神上给当事人及其亲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在物质赔偿的同时,要对精神赔偿有所规定。(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