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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落下站台自杀还是事故?乘客地铁公司对簿公堂

2013年04月20日 09:18:56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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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月1日,地铁2号线长椿街站发生了一幕悲剧——乘客张先生掉下站台,造成右腿截肢。昨天,张先生的妻子和地铁公司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自杀”还是“事故”?双方争执不下。

  “地铁曾派人跟我们说给2万块钱私了,我们没有同意。”张先生的妻子回忆,事发当日一大早,张先生浑身抽搐、意识不清,自己赶紧叫120把张先生送至宣武医院看急诊。“我让他(指张先生)在大厅等我,我去交费,结果分开五六分钟,人就不见了。没想到掉下地铁……”

  不过,地铁公司代理人认为张先生是自杀,还播放了一段当天的监控录像。只见隧道洞口亮起了地铁车灯,此时画面远端的张先生,突然从站台黄线外的人群中探出来,俯身落入站台,全过程仅仅一秒钟的时间。

  “这段录像不能说明实际情况。在我分析,张先生是头晕,栽进了站台。”张先生的律师提出,地铁应该提供全方位的录像,证明当时的实际情况,只提供一个角度的录像,会造成视觉上的误差。

  地铁公司表示,虽然站台内有不少探头,但都不具备录像存储功能,其作用只是告知司机地铁车门关闭情况。地铁公司又出示了当时站内保安、乘客的证言,证实张先生是跳入地铁的,明显是自杀。“地铁内施划了黄线,并用广播提醒乘客注意乘车安全,尽到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张先生的律师提出,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依据侵权责任法,其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二号线没有安装安全保护门等设施,才导致张先生跌下站台被车辆碾轧,存在管理过错。

  地铁公司称,二号线属于老旧线路,没有安全门的设计,目前只能在人流较大的地方装配护栏。

  由于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庭后追问

  地铁是否该出示全方位录像?

  “地铁作为监控探头的所有者,有义务证实事件的真相,如果仅仅出示一段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录像,或者仅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录像,其举证义务是不够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分析,地铁出示的录像必须能够确认张先生是“跳”入地铁,明显有自杀企图,否则,录像仅仅显示张先生“落”入站台,则不能免除地铁的责任。

  乘客因病坠下站台地铁该赔吗?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地铁应该被认定为特种行业,依据侵权责任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是因自身疾病跌下站台,地铁也有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应有限额,并非全部赔偿。“我国立法尚未对无过错责任的赔偿限额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由法官自由裁量。”戴律师认为,这一限额以补偿受害人为宜,不应过高或过低。

  此外,戴律师指出,本案中,张先生患病,其家属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地铁方的责任。(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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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强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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