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反腐:用法治约束公权力 警惕个性贪官
记者:反腐工作走法治化道路也已经是众望所归。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十八大之后,反腐败领域的法治建设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马怀德: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规定组织的职能和权限,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权法定。尤其要通过立法将党委和一把手的权力置于法律框架中,运用组织法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完善程序法治,健全公开制度,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对于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效的司法监督同样不可或缺。尤其在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司法监督的作用,运用法治的方式制约公权力,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贪腐犯罪。树立司法权威,使司法成为公众信赖的、有效的解纷方法。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调解和解范围。
李成言:反腐倡廉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也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和进步。已经出台的一些文件使制度化的约束力不断提升。比如,2010年2月24日,经过多年的准备酝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替代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中“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这一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官员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这些制度建设的成果,为未来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做了准备,奠定了基础。从各国的经验看,反腐倡廉的法制化之路,都会经历一个从政策到制度,再到法律的过程。近十年来的实践,正是在做着这样的努力。
我觉得法制化对以后的反腐工作影响会很大。法制化以后对贪腐行为的震慑力量也会更大。但是改变不会是一两天完成的,而是需要有一个逐渐走向法治的过程。
林喆: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法律当中的成功经验,将来的反腐败法应该具有这样一些制度内容:第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二,接受礼品、接受馈赠的最高限;第三,官员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第四,官员离任以后禁入领域的规定;第五,亲属回避规定;第六,反腐败的权威机构及其相互关系。至于干部每年一度的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党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及其复出的严格规定可以进入党规,如《党员干部道德准则》。(杜晓 范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