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基本法律已制定完备
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立法又一里程碑
在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代会一结束,国务院便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并提出了一个非常令人振奋的目标,就是要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
要在十年间建成法治政府,法制的建设必须得跟上。而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说是行政法制建设方面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第一个里程碑)。
2003年,国务院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同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意见稿)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我始终坚持应当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当时我主要是通过接受媒体采访以及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建议。后来也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一些座谈会,主要围绕政府的信息哪些是主动公开、哪些是申请公开展开讨论,讨论得比较细。
最终这一条例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4月5日以492号国务院令公布。
公民对政府信息享有知情权,政府有发布信息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行政制度的基础,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公开治百病。可以说,条例的制定,使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大大前进了一步,奠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起步,这是对公民权益保护的良好体现,具有历史意义。
十六大以来,国务院还出台了一部重要的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这一条例制定的一个重要背景是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及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来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条例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为完善草案,曾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的座谈会也有四十多次。我印象比较深的是2009年12月16日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的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当时大家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氛围非常好。
我与当时在座的几位学者提出,一定要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
我当时还提出,对拆迁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对条例的名称也应做修改考虑,应删除“拆迁”二字。拆迁,是在房屋征收和补偿完成以后才可能发生的事,没有征收和补偿,何谈拆迁?
2010年1月,我与其他7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上一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并且这次修改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在拆迁程序的合理化、补偿环节等方面进行了改进,新草案的基本框架获得了学者的肯定。
最终,草案在2011年1月国务院第141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这一条例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