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第一步
落地生根需规则跟进
此次虽然以立法形式明确承认了公益诉讼概念和制度,但是接受采访的司法实务界人士不约而同地告诉记者:要让这个概念真正走入司法实践,打开公益诉讼的方便之门,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最高法可能即将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姚坚期望,司法解释能够在条款执行的落实上进一步作出规定,以增加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张迅则希望,司法解释能够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地位。他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而且跟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相比,人财物等方面更具优势,同时还没有滥用诉权等问题,因此代表社会公益提起公益诉讼更为适宜。
李轩期待有了立法依据后,司法机关能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公益诉讼,对公权力不作为或垄断行业滥用优势地位等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相应制裁或者纠正,成为公众权利保障的最后堡垒。
他还建议,在主体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适当作出从宽解释并允许各级法院进行进一步探索;在程序方面,应当在准用普通诉讼程序之外就特殊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在举证方面,适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合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并适当强化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甚至引入“专门调查委员会”机制;在判决执行方面,应建立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适用判决机制。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途径,并非唯一路径和最佳路径,社会也不宜寄予太高期望。”姚坚解释说,事先预防才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式,公权力机关在作出公共决策时就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