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新闻

新华法治 > 正文

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第一步

2012年09月05日 07:39:59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 】【打印
【纠错】

    适宜主体仍是未知数

    公益诉讼虽然被视为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但仍有一些人特别是环保界人士认为,新法对于启动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的解释是: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这意味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主体还是未知数。

    记者所采访的各位司法实务界人士均认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那么,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如此一来,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甚至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的机关”之外。

    “可以预见,未来5至10年内新增加的法律规定不会太多。这种限制无疑有些保守,将会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功能打折扣。”李轩担心,在司法解释出台前,甚至暂时可能出现法官以无法律认定诉讼主体为由,拒绝检察机关及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

    让李轩感觉有些“意犹未尽”的还有,此次公益诉讼立法将公民个人排除在诉讼主体范围之外。在他看来,公民个人参与发起公益诉讼,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起到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培育公民社会,应开放和鼓励公民参与公益诉讼。”李轩表示,对于有关方面担心公民可能滥用、误用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置前置程序加以解决。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分享到:
( 编辑: 王春华 ) 【字号: 】【打印】【关闭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