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第一步
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
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粉尘污染案,该案后来被称为“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当时,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由于来自北京,主体资格遭到质疑:江苏的港口污染和你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这样的质疑一直存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负责人、曾承办过江苏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官姚坚告诉记者,因为原民诉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将大量有公益诉讼需求的主体拒之门外。
虽然只有比较笼统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意识到“不开展公益诉讼,环境司法保护就难以取得实效”,贵阳、无锡、昆明等地的法院先后义无反顾地开始了艰难的探索。
“由于缺乏立法支持,我们遇到的最大尴尬是‘无米下锅’。”姚坚透露,成立4年来,无锡中院环保法庭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且基本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基层法院环保合议庭收案更少,如锡山法院只受理了两起。
对于此次公益诉讼入法,姚坚表现得十分高兴:“以往办案只能依靠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民诉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无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张迅也认为,“新条款虽然仅仅是制度建立的开始,但这项制度慢慢地会建立健全,民行检察也将有更大作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表示,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