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条文要为未来作设计
记者:您认为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的思路和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什么?
刘春田:对此可能有不同理解。修订法律必须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为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技术进步的影响。数字技术是对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已导致主要发达国家著作权制度的变革。中国著作权法是印刷技术时代的产物。技术无国界,如果不因利乘便,适应技术进步,对著作权制度果断实行变革,必将落后于国际社会。

数字传播时代呼唤著作权法“变法”。 光明日报/CFP
二是文化发展的要求。文化是经济发展的一翼,文化产业是文化发展的载体,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著作权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没有先进的著作权制度,不可能建设现代的文化产业。
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一部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著作权法,难以充分、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是总结、吸收20多年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尤其是司法经验,要经提炼反映在新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既是裁判法,也是行为规范。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法院积累了丰富的著作权法实践经验,完全有条件为立法提供丰富的营养,所以修法应当特别重视法院的经验。
五是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已成世界大势。著作权法的修改,影响到全球多数国家的利益,万众瞩目。我们和其他国家生活在一个世界,一个市场中,我们在捍卫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要学会双赢,必须考虑左邻右舍,必须接受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准则。
六是著作权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前瞻性。囿于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和机制,著作权法没有条件两三年就修改一次。因此,这次修改实际是在为2015年以后的社会生活设计著作权法。也就是为创新型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必须有超前意识。否则,法律会成为创新型社会的障碍。
理想目标是建立著作权法律体系
记者: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究竟有多大幅度,会涉及哪些制度和条文,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对此,国内外都很关注,您能否介绍一下?
刘春田:按照适应数字技术与文化发展、繁荣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的要求,在现有基础和框架下,著作权法有必要进行较大的调整,从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体系设计、权利归属、权利利用与处分、邻接权、权利限制、著作权合同、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赔偿、著作权集体管理,以及著作权纠纷的调解等制度,还有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等,都需要进行体系化的调整,否则不足以胜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因应数字技术出现的问题,如计算机程序、技术措施、临时复制、向公众传播权等制度,应当认真应对。国家版权局阎晓宏副局长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他认为修改的标准是“当与不当”,并提出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条约的统一,外国经验与中国制度的统一,立法原则与法律条款的统一。
另外,修法应当明确两个任务,一是完善法律的体系化,二是突出修改重点。如果能建立一个科学的、开放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并修改好重要的制度,就很理想。至于最终修改幅度多大,是大、中、小改,没有人可以未卜先知。修法涉及中国国情、理论指导、经验总结、立法者的眼界、立法技术,还关乎权利人、产业和公众等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国际关系等因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天下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









